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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关于公布成都市锦江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现将成都市锦江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对涉嫌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举报内容: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受理单位及牵头部门: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

举报电话:028-8694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