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集体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区公园城市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锦江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园城市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资金转移支付,指导街道、居委会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对居委会制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进行审核,对轮作休耕、撂荒开展巡查工作,协调、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督促指导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政策,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监管工作,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居委会负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制定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若有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
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集体耕地,发放标准为350元/亩·年。若成都市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将按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执行。
第四章 资金发放流程
第七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居委会为单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同步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
第八条 区公园城市局、锦江生态环境局将上一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扣减范围、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并会同区公园城市局、锦江生态环境局、属地街道进行会审,将会审后的耕地面积下发至属地街道。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委会按组科学编制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并明确保护耕地责任人、耕地面积、发放金额等。编制完成后,在相应居委会、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材料备查。农户有异议的,居委会应予以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须经农户同意并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提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发放范围,后期不予补发。
第十条 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重新签订。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经区政府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耕地保护责任书》作为分配依据,据实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拨付至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各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在激励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农户,并留存发放佐证,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在完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1个月内,将辖区内各居委会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公示资料、发放佐证等资料整理归档,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公园城市局、锦江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居委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合力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公园城市局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公园城市局、锦江生态环境局确认,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公园城市局、区财政局、锦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029年4月7日。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江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