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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尹利与你单位支付工资一案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锦劳人仲案〔2025〕034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驳回申请人尹利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