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城市建筑垃圾发展预测
3.1产生量预测
3.1.1预测方法
3.1.1.1边界条件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产生量的预测是基于规划建设工程的体量和现有建设工程的经验数值,但未将以下四种情况考虑在内:
(1)因城市发展需要实施,但尚未纳入现有规划的建设工程或取消已纳入规划的建设工程;
(2)已规划建设工程的建设时序未按规划实施;
(3)已规划或现存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变更等;
(4)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
3.1.1.2预测方法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对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产生量进行估算,计算公式如下:
(1) 工程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g=Rgmg
式中:Mg——某城市或区域工程垃圾产生量(t/a);
Rg——城市或区域新增建筑面积(104m2/a);
mg——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300t/104m2-800t/104m2,由于成都市要求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t。
(2) 拆除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c=Rcmc
式中:Mc——某城市或区域拆除垃圾产生量(t/a);
Rc——城市或区域拆除面积(104m2/a);
mc——单位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8000t/104m2-13000t/104m2。
(3) 装修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z=Rzmz
式中:Mz——某城市或区域装修垃圾产生量(t/a);
Rz——城市或区域居民户数(户);
mz——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基数[t/(户·a)],可取0.5t/(户·a)-1.0t/(户·a),取值暂定0.65。
(4)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目前产生工程渣土的工程主要有房屋建设工程、道路建设工程、地铁建设工程以及管廊建设工程。
(5)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的预测除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进行预测外,还需结合锦江区现状统计数据和政策进行合理调整。
3.1.2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3.1.2.1工程渣土及工程泥浆
统筹考虑《成都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中对成都市全域工程渣土及工程泥浆预测结果,匹配锦江区城市空间建设余量,推算规划期内锦江区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预测量如表3.1-1。
表3.1-1锦江区工程渣土及工程泥浆预测量表
时间 | 工程渣土及工程泥浆(万m3) |
2025 | 402.21 |
2030 | 398.59 |
2035 | 288.24 |
注:随着管理手段的提升,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与工程渣土一同处置,后文中对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进行统一考虑。
3.1.2.2工程垃圾
统筹考虑《成都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中对成都市全域工程垃圾预测结果,结合成都市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为86.30t/104m2。匹配锦江区工程开发建设现实情况,对锦江区工程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详见表3.1-2。
表3.1-2锦江区工程垃圾预测量表
时间 | 工程垃圾产量(万t) |
2025 | 6.35 |
2030 | 7.21 |
2035 | 6.14 |
3.1.2.3 拆除垃圾
统筹考虑《成都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中对成都市全域拆除垃圾预测结果,结合锦江区有机更新工作计划,对规划期内锦江区拆除垃圾产生量预测如表3.1-3。
预测得出,至2035年,锦江区拆除垃圾需处理总量为102.58万吨。
表3.1-3锦江区拆除垃圾预测量表
时间 | 拆除垃圾量(万m3) | 拆除垃圾量(万t) |
2025 | 35.99 | 62.97 |
2030 | 45.93 | 80.37 |
2035 | 58.62 | 102.58 |
注:建筑垃圾密度统一按1.75t/m3考虑。
3.1.2.4装修垃圾
统筹考虑《成都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中对成都市全域装修垃圾预测结果,结合锦江区人口增加趋势与建筑年代,预测锦江区装修垃圾产生量详见表3.1-4。
预测得出,至2035年,锦江区装修垃圾需处理总量为28.73万吨。
表3.1-4锦江区装修垃圾预测量表
时间 | 装修垃圾量(万t) |
2025 | 26.14 |
2030 | 26.12 |
2035 | 28.73 |
3.2综合处置模式
考虑未来锦江区各类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其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需在源头进行分类收集,全量进入对应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进入资源化处理厂首先进行分选,将纸布、塑料、木材、钢筋、金属等轻物质和可回收物质分选出来,分别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系统和可回收系统,之后将惰性物质送入资源化处理设备,将可资源化的建筑垃圾(如砼块、砖块、碎石、瓷砖等)进行破碎筛分,获得再生骨料等物质,剩余不可资源化的惰性物质送入固定消纳场消纳处理。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则统一进入临时消纳场进行存放处理,通过全市的统筹协调分配,将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运送至各综合利用点位进行消纳处理,减少对固定消纳场库容的占用,实现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综合利用。
4. 收集运输体系规划
4.1分类收集规划
厘清建筑垃圾处理全流程,聚焦建筑垃圾特性,细化收储设施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直接回收类、资源化再利用类建筑垃圾收集设施建设标准。
(1)直接回收类建筑垃圾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聚焦金属废料、钢渣断筋、废木材、纸板、塑料等可直接回收资源开展分类收储,因地制宜设置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站与移动式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箱。收集设施需满足防噪、除尘、排水、消防等其他相关规范要求,鼓励配置仓满报警、数据网络交互、视频监控等功能,有条件区域可配置机械装卸装置。
(2)资源化再利用类建筑垃圾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统筹考虑废混凝土、建渣、石膏、瓷砖、玻璃等可资源化再利用资源特征,收集设施宜设置坡式排水屋顶及内部排水槽、配置封闭式围墙或结构网、设置防扬尘喷洒装置。投放应按照“宜袋装则袋装、宜捆扎则捆扎”要求处理。
4.2运输路线规划
建筑垃圾的收运应由《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的收运公司负责运输。所有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都需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备案。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与平台,建立覆盖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的电子联单跟踪系统,实现闭环监管。
4.2.1收运车辆
锦江区建筑垃圾运输主要采用市场化运输模式,运输车辆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密封可靠;
(2)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配置车载智能管理终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平台;
(4)装修垃圾市场化运输企业应以街道为单位,保障全区每个街道不少于1辆装卸车,并将企业和车辆纳入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进行监管;
(5)优先采用新能源车辆。
4.2.2收运线路
建筑垃圾收运线路应根据区域地势地形、沿途敏感目标分布特征,并结合转运站与末端处理设施位置关系合理规划,避开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采取最优化的路线收集运输,最大程度的降低垃圾收集、转运过程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属于特殊行业运输车辆,在锦江区范围内运输需要由建筑垃圾生产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收运线路由市交警三分局根据项目报批的所在地拟定,收运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运路线应尽可能紧凑,避免重复或断续。
(2)收运路线应能平衡工作量,使每个作业阶段、每条线路的收集和运输时间大致相等。
(3)收集路线应允许全天收运,但限行时段和限行路段除外,避免在交通拥挤的高峰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
(4)收运路线起始点最好位于工地或停车场附近,就近运输,减少成本。
(5)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越城市居住区,尽量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锦江区政府及各权责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线路管控和联合执法,确保建筑垃圾运输线路执法检查全覆盖。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线路进行密闭运输,并全程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清洁,最终运至核定的消纳场地。
为保证城区交通舒畅,建议建筑垃圾于每日10时至17时运输建筑垃圾,并在运输过程中注意噪声对居民区的影响。建筑垃圾运输路线需根据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状况,按照运输高效率、低影响的原则进行路线规划。
5. 处置利用体系规划
5.1处置设施规划
应对锦江区人口与建设密度高、空间资源有限等现实情况,不在区内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等大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落实源头减量、就地回用要求,宜于施工工地配置建筑垃圾移动式处理设备,将移动式处理设备作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补充,减少运输成本及避免二次污染。
(1)移动式渣土颗粒化初筛设备
为避免大块渣土直接回填对基坑内管道、结构柱造成损伤,施工工地宜采用挖机筛分斗、振动筛对渣土开展细骨料筛用,保障回填土细腻程度。
(2)移动式混杂土分类细筛设备
当渣土混合大块土石方、碎砖等物料,或混有粘连料无法通过初筛时,宜使用移动式张驰筛、移动式破碎站等对混杂土就地分类筛选,降低转场处理成本。
(3)移动式工程泥浆固化处理设备
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过程产生工程泥浆时,宜采用移动式泥浆固化器对其固化处理,满足就地回填要求。
5.2土方调剂平衡
聚焦锦江区未来增量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可将分布集中、相对连片、开发规模较大的增量区域划定土方调剂平衡区,以片区统筹开发思路制定项目之间土方填挖方案与建设时序计划,最大程度实现区内渣土自产自销。
未划入渣土自销区的零散开发地块,应结合自身工程开发时序与填挖需求,在工地内部布局临时土方堆放场地,用于工程开发土方自平衡。
6. 污染环境防治管控规划
6.1管控重点空间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应针对重点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如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建设区域等)、建筑垃圾的运输路途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场所和消纳处置场所。同时应充分考虑受环境污染影响较大的人口、水资源、生态资源等分布情况,分区分类开展污染防治管控。
6.2管控措施
6.2.1工程渣土污染防控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给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1)应开展土壤检测,根据不同土质性状和用途,按照工程渣土分类标准,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2)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冲洗和排水、废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清洁后方可出场。
(3)运输单位应当装载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种类。
(4)运输单位应当将工程渣土运送至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利用处置场所。
(5)运输单位通过道路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滴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施工单位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运输工程渣土的,应当做好输送管道和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不得沿途滴漏、遗撒,污染河道水体等。
(6)施工现场和中转调配设施工程渣土的堆放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且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m;当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
6.2.2工程泥浆污染防控措施
(1)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或密闭容器收集、存放、未经处理的工程泥浆不应就地或随意排放。
(2)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工艺,减少建设工程垃圾的排放。
(3)施工单位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运输工程泥浆的,应当做好输送管道和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不得沿途滴漏、遗撒,污染河道水体等。
(4)废弃泥浆集中处置时,应配备成套的泥浆处置设备,处置过程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5)废弃泥浆处置后形成的泥饼,应进行对应用途的有害物质检测。检测合格或无害化处理后予以再生利用。
6.2.3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1)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或者捆装后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集置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2)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保持车辆车况良好,车身整洁,不得超限超载运输;离开装车点前保持地面整洁、干净;车辆保持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6.2.4工程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1)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垃圾存放点,并应设置分类存放标识牌,应制作围挡设施或封闭建造,并采取防泄漏、防飞扬、消防应急安全等措施。
(2)工地现场工程垃圾处置需满足噪音、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3)工程垃圾堆场应设置雨、污分流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堆场地表水污染周边环境。
6.2.5存量建筑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1)实行清单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点位,能立即清理复原的要立即清理复原。不能立即清理的要限时清理复原,并建立整改清单,按点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一点一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
(2)规范点位整治。对列入整治的点位,一般性没有造成水土污染的,落实相应的防护、防污、防生等设施做好垃圾清理和场地平整后即行复原。对垃圾体量较大、可能造成土壤和水体环境污染的,属地职能主管部门要在垃圾清理完成后做好检测,并视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和防护措施,做到规范清理、规范复原,避免产生新的污染和安全隐患。
(3)落实核验销号。完善属地行业整治销号管理制度。要建立村(社区)发现报告、镇(乡)街道核实协调、县(区)级统筹整治、市级核验销号的属地管理机制。核验销号管理情况每半年一次按各类固废行业管理职能报各自的省级管理部门,省级部门视情开展抽查。
(4)全面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运用卫星遥感监测、视频监测、无人机监控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强对各重点和敏感区域的监测。综合运用地面网格化、扁平化管理和卫星遥感图斑比对、坐标定位核实、云端遥感、航拍比对等多种方式,提高发现、整治、核查的数字化精准管理。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数字化信息化平台资源,推进各行业平台与基层治理的数据共享。
7. 管理体系规划
7.1加强建筑垃圾排放(产生)环节的管理
7.1.1落实管理责任人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排放(产生)申报制度。工程发包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人。
7.1.2推进施工阶段源头减量
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等相关要求,推进施工阶段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设(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工程概算,认真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倡导各类工程项目就近就便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7.1.3强化工地现场管理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一是明确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和(运输)管理员,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二是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实施分类收集、存放,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三是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出口道路应当硬化,设置冲洗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监督车辆合法装载、冲洗除尘,不得指使、强迫车辆超载装载、带泥出场。四是落实电子联单管理,如实记录车辆出入以及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7.1.4严格建筑垃圾排放“一证一点”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开工之日起二十日前,编制完成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和处置方案,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意后报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等。建筑垃圾产生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源头申报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指导建设(施工)单位有序开展建筑垃圾排放。建设(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与受纳单位签订受纳协议或合同,并取得受纳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区行政审批局应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审批事项全程“一网通办”做好排放证办理。因前端手续不齐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建设项目,由建筑施工单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排放建筑垃圾。
7.2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管理
7.2.1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量控制
推动现有建筑垃圾燃油车辆减量和新能源车辆上新工作,全区建筑垃圾运输车和运输企业保持在合理范围,确保运输车辆数量能满足实际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要,现有燃油车数量只减不增,新增新能源车优先纳入名录备案管理。落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记分管理评定工作,对新能源车辆占比高和驾驶人员信息记录良好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可适时新增备案。
7.2.2严格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许可管理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在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后,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节的规定,在实施运输十日前,持相关材料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市交警三分局负责在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或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建筑垃圾排放备案手续后,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提交的运输方案(附运输合同)进行审查,运输车辆符合监管平台技术标准和运行要求的,予以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备案手续,同时加强锦江辖区内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7.2.3严格建筑垃圾分类运输
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在运输过程中要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要加强运输环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2.4加大联合执法保障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工地管理值守制度,区综合执法局要组织区住建和交通局、市交警三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开展源头排放、车辆运输和处置场地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和运渣车“三超一闯”、擅自改装车辆、未密闭运输以及飘散遗漏载运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规范运行,防止建筑垃圾在运输中造成大气污染。
7.3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
7.3.1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分类排放方式实行分类处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科技创新、新技术的应用和减量排放。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用土、洼地填充、堆坡造景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科学制定技术方案,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植被枯萎。拆除垃圾以进入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为主。工程垃圾(施工垃圾)鼓励采取以现场处置为主,进入固定资源化设施处置相结合的方式。装修垃圾进入具备装修垃圾处置工艺的固定或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处置。施工产生的工程泥浆应集中收集,按照《成都市地铁盾构料全链条管理工作方案》(成城函〔2024〕572号)的相关要求,经脱水或干化处理,环保检测达标后方可作为建筑垃圾外运处置。
7.3.2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审核和备案
需要通过工地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园林绿化等方式处置利用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前7日,按照文明、安全施工的标准编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案,经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信息3个工作日之内,会同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综合执法局到现场进行勘查,经现勘核准签字盖章后,由区综合执法局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审批事项全程“一网通办”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7.3.3强化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原则,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的动态监管,确保利用建筑垃圾处置符合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利用期限和利用位置等要求。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源头申报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建设(施工)单位有序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7.4规范装修垃圾收运处置
根据四川省及《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社区服务机构装修垃圾收集管理责任,规范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设置明显标识分类投放,加强收集点日常管理,并将装修垃圾交付给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装修垃圾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堆混运。
7.5规范盾构料收运处置
按照《成都市地铁盾构料全链条管理工作方案》,严格办理排放证核准,强化盾构料出场检测报告审查,加强盾构料末端处置监管。督促建立盾构料产生处置台账,规范盾构料现场预处理,盾构料现场预处理后产生的余水净化处理后排放。指导施工单位制定盾构料出场检测制度规范,落实出场前检测要求,出具出场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外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设施或消纳场进行处置,并使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7.6加强建设(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
区住建和交通局要完善现有建设(施工)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创先争优,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体系和诚信系统,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建设(施工)、运输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建筑垃圾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规范责任主体行为,接受公众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
8. 近期建设规划
8.1存量点位治理
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查清现有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数量、规模,并应建立好台账,摸排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区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梳理整治责任单位。
实施清单管理,明确问题、整改举措、整改时限、责任单位, 做到“一点一方案”,逐一整改。对列入整治的点位,一般性没有造成水土污染的,落实相应的防护、防污、防尘等设施做好垃圾清理和场地平整后进行复原;对垃圾体量较大、可能造成土壤和水体环境污染的,应组织专业力量开展风险评估,并组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生态防护措施。已完成整治的场地,应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做好后续日常管理,杜绝问题反弹。
8.2出台政策及管理措施
加速出台《锦江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应启动制定关于建筑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建筑垃圾再生品利用、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采购等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8.3建筑垃圾收集设施提升改造
针对锦江区现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地面及地下装修垃圾收集点现状问题,围绕封闭加固、防潮防雨、阻燃防火、防渗漏等方面开展优化改造,提升全区各类建筑垃圾收集设施运行能力。
9. 保障措施
9.1建立工作机制
9.1.1区级部门负责分管行业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行动;负责对全区建筑垃圾治理进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负责收集和报送全区建筑垃圾治理情况﹐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水利工程、雨污水管网等涉水市政工程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
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工程工地施工现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联系市轨道中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地施工现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警三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通道,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秩序;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和超速、超载、擅自改装车辆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地块、市级储备入库地块、已供待建地块(统称“三类地块”)以及环城生态区耕地范围内建筑垃圾倾倒排放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区公园城市局负责园林绿化(含绿道)工地、国有土地拆迁工地和院落改造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城镇燃气、电力(管线)、通信网等维护、改造工程项目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全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审批工作,规范内审流程,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一次办好”。
锦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部门、街道及各责任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9.1.2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过程发生的违法案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依法落实建筑垃圾排放告知制度,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联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综合防控等工作。
9.2强化监督考核
区综合执法局建立定期督查通报机制,不定期对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模式,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促进我区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完善发展。
9.3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绿色发展意识、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基本常识普及。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