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交子券”养老积分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省市推动养老服务普惠优质发展规划,按照《成都市锦江区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特色基地(养老)工作方案(2022—2025 年)》(锦府办〔2022〕 39 号),推广“交子券”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养老事业和养 老产业协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子券”养老积分是指依托“交子空间”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养老服务及产品的“养老服务积分”,在服务对象消费时按照相关规定抵扣相应费用, “交子券”养老积分作为“交子空间”结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享受对象 第三条 具有锦江区户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 可享受“交子券”养老积分政策: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老年人及计 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特殊老年人。 2. 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四条 “交子券”养老积分(1积分可兑换1元人民币的等价权益)具体标准如下: 1. 70—79 周岁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40个“交子券”养老积分。 2.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60个“交子券”养老积分。 3.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特困、低保、低保边缘) 的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60个“交子券”养老积分。 4. 60—69 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年300个“交子券”养老积分。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交子券”养老积分仅用于本人;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交子券”养老积分申请、认证、发放 第五条 凡享受原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积分政策的 老年人无需再次申请。针对新申请享受的老年人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凡符合享受“交子券”养老积分条件的老年人,需前往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可委托相关人员或单位持申请人务托书及代办方有效证件代为办理;行动不便老年人可由社区实施上门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 锦江区“交子券”养老积分申请表。 2.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3. 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原件;特困老年人须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低保边缘老年人须提交低收入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老年人须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提交申请后,由社区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锦江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户籍所在街道收到申请信息后, 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审核,每月对享受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认证。户籍所在街道审核通过后,通过服务平台 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按当月申请、次月享受的原则,经户籍所在街道采取筛查、比对、远程等认证后,按月发放。 1. 认证:按照民政领域“五个一”便民服务机制,参照《锦江区民政领域服务对象“一认多证”试行办法》(锦民发〔2021〕15号),各街道社区依托民政、社保、公安等部门数据,采用数据筛查、数据比对、线上远程认证、上门认证等方式,每月在服务平台完成认证,确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及享受标准。 2. 发放:服务平台向“交子空间”推送各街道审定后的发放名单及发放标准,“交子空间”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月“交子券”养老积分发放至老年人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发放日期顺延;首批“交子券”养老积分发放时间为2023年7月,后续按月发放)。 第四章 “交子券”养老积分使用管理 第七条 服务机构 老年人可选择锦江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或手机APP两种形式使用。智能卡由户籍所在社区负责发放。老年人也可以使用智能手机下载“时尚春熙”APP,实人注册认证后使用。无智能手机或手机使用不便的老年人,也可通过子女手机使用。 第八条 服务机构 1. 第一类:辖区内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医保报销类事项);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的区老年大学等。 2. 第二类:经审核,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及产品的“交子券”合作企业和商家(符合老年人需求的餐饮、商超、药房、物业企业等)。 第九条 使用规则 1. 老年人持“时尚春熙”手机APP或智能卡到“交子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使用积分进行消费。 2. 老年人享受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交子券”养老积分可全额抵扣服务费用。 3. 老年人享受服务机构提供的商品等,可使用“交子券”养老积分兑换相应减免额度(按照满10元减5元、满20元减10元设置,以此类推,可叠加使用)的“交子券”满减券,用于抵扣商品部分金额,减免额度以外部分需自付。 第十条 其他服务 1. 密码管理:为保障积分安全,使用智能卡载体的老年人可以到户籍所在社区服务平台管理员处设置智能卡交易密码,在日常使用中避免密码泄露。 2. 遗失补卡:智能卡遗失须本人持有效证件或务托代理人持本人及务托人有效证件和务托书前往户籍所在社区申请补办。因智能卡遗失、密码泄露、手机丢失等原因造成的积分损失,由本人承担。 3. 查询服务:老年人消费记录、积分余额可通过手机APP自主查询,也可通过服务机构、社区服务平台查询。 第五章 “交子券”养老积分结算 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 设置“交子券”养老积分结算资金专户,区财政局将“交子券”养老积分专项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年底专项资金结余由区财政收回。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 服务机构每月定期通过“交子空间”发起结算申请,由交子空间运营公司开展数据比对,无误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由银行与商家结算。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 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交子券”养老积分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以违规手段获得的积分不予结算,已结算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有效期限和终止注销 第十四条 “交子券”养老积分(含补发和存量转化积分)使用期限为自系统发放之日起 1 年,积分到期后自动清零。 第十五条 街道参照《锦江区民政领域服务对象“一认多证”试行办法》(锦民发〔2021〕15 号),及时核实老年人死亡、迁出等情况,针对老年人死亡的情况,及时注销账户;对老年人户籍迁出的情况,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如有多发积分,及时冻结,积分到期后账户注销。 第十六条 针对服务对象户籍迁出锦江区或死亡的情况,服务对象或家属应主动向原户籍所在社区报备,如不报备造成多发的,将被扣减“交子空间”信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因服务对象不报备造成多发且财政资金损失的,应当追回财政资金。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发、多发、错发且财政资金损失的,应当追回财政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服务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报备不及时,视情节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第七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老年人持有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积分按照1:1比例转为“交子券”养老积分,自平台发放之日起有效期1年,原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金卡积分账户清零 失效。老年人使用原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积分购买的服务包,但还未实际使用的,继续由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从试行期起有效期1年),按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积分办法结算。原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积分政策与本试行办法冲突的部分,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民政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第二十条 如遇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或执行调整的,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予以调整。 锦江区“交子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性,促进为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机构 1. 第一类:辖区内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医保报销类事项);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的区老年大学等。 2. 第二类:经审核,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及产品的“交子券”合作企业和商家(符合老年人需求的餐饮、商超、药房、物业企业等)。 第二章 服务机构准入 第三条 准入确认 第一类服务机构: 1. 自愿提供为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可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街道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汇总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推送至“交子空间”,纳入“交子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范围。 2. 民政准入。自愿提供为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区老年大学,可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推送“交子空间”,纳入“交子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范围。 第二类服务机构应通过“交子空间”主动申请并签订服务承诺书后,经“交子空间”定期推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纳入“交子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范围。 第四条 申请“交子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关经营许可; (二)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基础 设施且符合行业规范; (三)严格执行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 (四)承诺为老年人提供专属优惠折扣; (五)在锦江区依法纳税;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自愿参与“交子券”养老积分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第三条要求,向准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勿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3. 服务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 相关经营许可。 5. 服务事项清单(如提供产品,则无须提供)。 6. “交子券”养老积分服务承诺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日常监管 区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区老年大学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监督管理;卫健、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监督检查和管理,监管情况定期通报至区民政局。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配合部门、街道和“交子空间”的调查、审核及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七条 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对服务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估。 线上评价机制:依托“交子空间”建立“五维权重”商家信用评分机制,根据商家履约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满意率等,予以加减分,分为极好、优秀、良好、中等、较差5个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中等及以下的服务机构予以披露。 线下考核机制:结合服务机构被投诉情况、媒体曝光情况、日常监管及联合检查情况开展线下考核。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激励 坚持“好商家有好回报”原则,根据线上信用评分等级,对于信用等级优秀及以上的优质商家,可用信用分抵扣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交子空间”精准推荐、平台营销激励、平台资源位、政府评优推荐等权益。 第九条 退出 1. 根据线上和线下评估结果,对存在商品销售数据冒充养老服务数据套取“交子券”养老积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的“交子券”服务机构,责令其整改或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2. 经考核评估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为中等等级的,应暂停其服务事项,并责令该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信用等级较差或在限期整改后再次被投诉,经查属实的,应 及时取消该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 3. 服务机构自愿申请退出的,应通过“交子空间”提出退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清退其“交子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资格。 第六章 服务要求 第十条 服务机构应对员工开展爱老助老教育;健全服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主动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宣传、培 训。配合职能部门、属地街道开展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需求和服务事项清单,据实开展为老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履行服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主动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基础信息,供老年群体根据自 身条件和需要自行选择。 第七章 服务结算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每月定期通过“交子空间”发起结算申请,由交子空间运营公司开展数据比对,无误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由银行与商家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民政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第十六条 如遇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或执行调整的,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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