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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锦江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成都市锦江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成都市锦江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锦江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第三条 锦江区声环境功能区按下列方案划分: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锦江区无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锦江区无1类区。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第四条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方案设立的2类区为除0类、1类、3类、4a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方案设立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个,详见附表一。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详见附表二。 1. 本方案设定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 (1)交通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交通服务区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2)铁路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铁路场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3. 本方案中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铁路交通用地边界、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临街建筑是指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交通服务区域和铁路交通服务区域边界以通过规划和建设审核的占地红线为准。 4. 4a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交叉重叠区域按4b类执行。 5. 本方案实施以后,新建、改扩建的未列入本方案附表二中的交通干线及交通附属设施按本条款执行。 第五条 执行本方案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详见《成都市锦江区声功能区地图》,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六条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修订后,本方案相应调整修订。 第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第八条 本方案由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后规划区域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3类声功能区区域 表1 3类声功能区
4类声功能区区域 1. 交通干线 表2 两侧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高速公路
表3 两侧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快速路
表4 两侧划分为4a类区的城市主干路
表5 两侧划分为4a类区的城市次干路
2. 交通服务区域 (1)公交枢纽和大型场站 表6 划分4a类区的公交枢纽和大型场站
(2)其他 交通干线附属的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3. 4b类区 (1)铁路干线 表7 两侧划分为4b类区的铁路干线
(2)其他 交通干线附属的铁路干线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图1 锦江区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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