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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管理办法》《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2  责任单位:锦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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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9183018/2025-50167
    成文日期:
    2025-10-21
    公文种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25-10-21
    发布日期:
    2025-10-22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锦府办规〔2025〕1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管理办法》《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管理办法》《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1


    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广“春熙券”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春熙券”养老积分是指依托“云上春熙”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养老服务及产品的“养老服务积分”,在服务对象消费时按照相关规定抵扣相应费用,“春熙券”养老积分为“云上春熙”结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享受对象

      具有锦江区户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享受“春熙券”养老积分政策:

    1.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春熙券”养老积分(1积分可兑换1元人民币的等价权益)具体标准如下:

    1.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60个“春熙券”养老积分。

    2.70—79周岁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40个“春熙券”养老积分。

    3.60—6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年300个“春熙券”养老积分。

    4.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60个“春熙券”养老积分。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春熙券”养老积分仅用于本人;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春熙券”养老积分申请、认证、发放

    第五条  根据原《锦江区“交子券”养老积分试行管理办法》已享受“交子券”养老积分的老年人无需再次申请新申请享受的老年人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凡符合享受“春熙券”养老积分条件的老年人,需前往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可委托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相关人员或单位持申请人及代办方有效证件代为办理;行动不便老年人可线上提交资料或联系社区实施上门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3.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原件;特困老年人须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低保边缘老年人须提交低收入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须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社区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锦江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社区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补正。户籍所在街道收到申请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服务平台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按“一人一码”原则为老年人配置专属二维码

    第六条  按当月申请、次月享受的原则,经户籍所在街道社区采取筛查、比对、远程等认证后,按月发放。

    1.认证:由各街道社区参照《锦江区民政领域服务对象“一认多证”试行办法》认证方式,依托民政、社保、公安等部门数据,采用数据筛查、数据比对、线上远程认证、上门认证等方式,每月在服务平台完成认证,确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及享受标准。

    2.发放:各街道审定发放名单和发放标准后,通过服务平台推送至“云上春熙”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月“春熙券”养老积分发放至老年人个人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发放日期顺延

    第四章  “春熙券”养老积分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使用方式

    1.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办理锦江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老年人可继续通过智能卡使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新申请享受“春熙券”养老积分老年人,可通过专属二维码使用,二维码由户籍所在地社区负责发放。

    2.在使用智能手机下载“时尚春熙”APP实人注册认证后,可通过手机使用。无智能手机或手机使用不便的老年人,也可通过子女(或监护人)手机使用。

    3.在安装有人脸识别设备的“春熙券”定点服务机构录入人脸信息后,可通过人脸识别方式使用。

    第八条  服务机构

    第一类: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医疗、教育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机构、街道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为老服务站、小区为老服务点、老年人助餐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非医保报销类事项服务)、老年教育机构(或老年教育点)等机构。

    第二类:为老年人提供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及产品的企业和商家(包括家政、商超、药房、物业企业等),以及符合银发经济新业态的企业和商家(包括康复辅具、康养旅游、老年生物医药、智慧养老、抗衰老、老年中医药、养老金融企业等)。

    第九条  使用规则

    1.老年人享受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春熙券”养老积分可全额抵扣服务费用。

    2.老年人享受服务机构提供的商品等,可使用“春熙券”养老积分兑换相应减免额度按照满10元减5元、满20元减10元设置,以此类推,可叠加使用的“春熙券”满减券,用于抵扣商品部分金额,减免额度以外部分需自付。

    第十条  其他服务

    1.密码管理:为保障积分安全,使用智能卡、二维码载体的老年人可以到户籍所在社区服务平台管理员处设置交易密码,在日常使用中避免密码泄露。

    2.挂失补领老年人智能卡或专属二维码遗失,可通过电话、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挂失,由社区及时冻结账户;补领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及委托人有效证件前往户籍所在社区申请补领二维码。因智能卡、专属二维码遗失、手机丢失等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积分损失,由老年人本人承担。

    3.服务查询:老年人消费记录、积分余额可通过手机APP自主查询,也可通过服务机构、社区服务平台查询。

    第五章  “春熙券”养老积分结算

    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

    设置“春熙券”养老积分结算资金专户区财政局每年将“春熙券”养老积分专项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年底专项资金结余由区财政收回。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

    服务机构每通过“云上春熙”发起结算申请,由街道对服务记录及结算金额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街道上报结算金额复核汇总后通过银行与商家结算。结算每月一次,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

    “春熙券”养老积分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有效期限和终止注销

    第十四条  “春熙券”养老积分使用期限为自系统发放之日起12个月积分使用顺序按照“先发放先使用”原则执行,从发放时起满12个月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街道社区参照《锦江区民政领域服务对象“一认多证”试行办法》认证方式,及时核实老年人死亡、户籍迁出等不再符合“春熙券”养老积分政策享受条件的情况,针对老年人死亡的情况,及时注销账户;针对老年人户籍迁出或退出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情况,于次月起停止积分发放,如有多发积分及时冻结,账户内所有积分失效后,账户自动注销。

    老年人如有户籍迁出后重新迁回锦江区等重新符合“春熙券”养老积分政策享受条件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重新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户籍迁出锦江区、死亡或退出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的,服务对象或家属应主动向原户籍所在社区报备,如不报备造成多发积分且违规使用的,需主动退回财政,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因服务对象户籍迁出不报备或报备不及时,造成多发且财政资金损失的,街道社区应及时联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追回财政资金;对因服务对象死亡或退出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不报备或报备不及时,造成多发且财政资金损失的,街道社区应及时联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追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人员不负责,造成重发、多发、错发且财政资金损失的,应当追回财政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老年人持有的“交子券”养老积分按照1:1比例转为“春熙券”养老积分,转化的积分有效期自原“交子券”养老积分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为保障政策连续性,本办法实施后,对原《锦江区“交子券”养老积分试行管理办法》失效后至本办法实施前空档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积分补发,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锦江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1日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如遇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或执行调整的,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予以调整。


    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管理,有效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主要包含类:

    第一类: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医疗、教育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机构、街道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为老服务站、小区为老服务点、老年人助餐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非医保报销类事项服务)、老年教育机构(或老年教育点)等机构。

    第二类:为老年人提供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及产品的企业和商家(包括家政、商超、药房、物业企业等),以及符合银发经济新业态的企业和商家(包括康复辅具、康养旅游、老年生物医药、智慧养老、抗衰老、老年中医药、养老金融企业等)。

    第二章  服务机构准入退出

    第三条  申请“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应为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机构,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并具备相关经营许可;

    (二)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基础设施且符合行业规范;

    (三)严格执行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

    (四)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准入程序:

    (一)第一类服务机构准入

    自愿提供为老服务的第一类服务机构,向属地街道提出申请,由街道审核合格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报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推送至“云上春熙”,纳入“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范围。

    (二)第二类服务机构准入

    1.由街道、社区招引的自愿提供为老服务的第二类服务机构,向街道提出申请,由街道审核合格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报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推送至“云上春熙”,纳入“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范围。

    2.由区级部门招引的自愿提供为老服务的第二类服务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推送至“云上春熙”,纳入“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范围。

    第五条  自愿参与“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的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时,应配套提交以下资料:

    1.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申报表。

    2.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服务承诺书(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要求、责任义务,并接受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5.服务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相关经营许可。

    7.服务项目或产品清单。

    第六条  服务机构自愿退出的,应按照“谁准入谁审核”的原则,向准入审核单位提出退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清退其“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资格。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锦江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类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六助”专业养老服务,积极拓展助聊、助学等老年人所需服务。

    2.生活类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物业、维修等日常生活服务,供应日用百货、副食品以及专门的老年用品。

    3.其他类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具、康养旅游、智慧养老、抗衰老、老年中医药、养老金融等服务或商品。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八条  “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服务要求:

    (一)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人员配比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产品的收费标准,据实开展为老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产品项目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价格、自付比例等,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二)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场所和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老年人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要有防撞、防摔、防夹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从事医疗、康复、专业护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证上岗的要求;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应当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属联系与培训等制度;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五)服务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转让、合并、分立,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准入单位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六)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在规定许可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或产品。不得超越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行为;将商品销售数据冒充养老服务数据,套取“春熙券”养老积分;诱导老年人消费、盗刷积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应按照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积极推动老年人“蓉颐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4〕28号)相关标准开展服务,不得单独提供卤制品、凉拌菜、预制菜等。

    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和“云上春熙”关于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的调查、审核及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一)日常监管: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评价、安全管理等进行每月抽查;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的服务记录核查、结算资金核实、投诉处理及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每月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投诉、信访处理:“春熙券”养老积分服务机构投诉及信访由区民政局牵头,由属地街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处理。

    )联合督查:由区民政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结合日常监管、信访投诉情况等,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联合督查。

    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谁准入、谁监管”的原则,由区民政局或街道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向服务机构结算的相关费用,整改期间暂停所有服务项目;情节严重的,还应取消其服务资格;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诱导老年人选择或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务,或在老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积分,进行费用结算的。

    (二)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或存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歧视、侮辱、虐待以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经投诉举报查证属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向服务对象收取自付部分费用时,通过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等方式,运用“春熙券”养老积分结算的。

    (四)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服务记录、商品销售记录等进行费用结算,套取积分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春熙券”养老积分的。

    (六)采取其他损害财政资金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的。

    (七)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八)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风险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九)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服务资格的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可再次提出“春熙券”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锦江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1日实施有效期3

    第十三条  如遇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或执行调整的,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