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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25  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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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MB0X10049/2025-60556
    成文日期:
    2025-12-17
    公文种类:
    通告
    生效时间:
    2026-01-01
    发布日期:
    2025-12-25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成府规〔2025〕8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并在本市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环城生态区农业生产等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场内车辆,主要包括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旋挖机、堆高机、强夯机、高空作业车、起重机、机场地面作业机械(牵引车、摆渡车等)、环城生态区内农业机械等。
    (二)本通告所称的国Ⅰ、国Ⅱ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依据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本通告所称的国Ⅳ排放标准场内车辆指仅在企(事)业单位或物流园区内部区域使用且没有办理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特种作业车辆(如牵引车)及客运车辆,其判定标准依据为《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以下区域禁止使用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彭州市全域。
    2. 都江堰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部分区域(具体区域见附件)。
    (三)自2027年7月1日起,本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三、管理要求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全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排气烟度限值要求。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执行应急、抢险任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鼓励使用电动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21年5月24日发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成府通告〔2021〕1号)同时废止;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的相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都江堰市等6(市)县国Ⅱ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域范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