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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自然资源督察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0日
成都市自然资源督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压实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省政府令第364号)等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有错必纠、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以下统称被督察地方)进行自然资源督察,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区域突出问题、重大典型问题,督促整改问题和促进政策完善。 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不改变、不取代被督察地方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领导,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机制,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并将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拟定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以外,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对重点工作和特定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文广旅、审计、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第二章 督察内容和类型 第七条 自然资源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有关土地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日常督察。由市人民政府向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派驻自然资源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实施,根据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常态化对派驻地开展监督检查。 督察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经审核后列入候选人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聘任。 督察员应当熟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与督察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督察员每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例行督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被督察地方自然资源管理情况开展全面督察,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推动提升被督察地方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专项督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必要时邀请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三章 督察实施 第十一条 督察员和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组成人员(以下统称督察人员)与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回避。被督察地方认为督察人员与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卫星遥感监测、上级交办、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等重大问题线索,交由督察人员调查核实,及时发现、提醒、制止、查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三条 被督察地方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被督察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督察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通报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情况,通知督察员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开展自然资源督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开展实地调查核实,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 (三)要求被督察地方及其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督察员可以列席派驻地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工作会议。 第四章 督察成果 第十五条 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当与被督察地方进行沟通并书面核实确认;被督察地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督察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督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处理建议。督察中发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日常督察每年形成工作报告,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在集中督察阶段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形成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督察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督察人员应当及时提醒、制止,必要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被督察地方发送督察建议书。 经核实存在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决策不力等问题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被督察地方发送督察意见书。 存在重大典型问题需要立即整改的,应当发送督察督办函。 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应当包括主要事实、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有关依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自然资源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重大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整体情况,针对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五章 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既要发现问题,又要督促整改问题。督察实施期间,对事实清楚、定性无异议的问题,可以督促被督察地方边督边改。 第二十条 被督察地方应当按照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建立反馈问题和整改措施清单,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被督察地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谈被督察地方有关负责人; (三)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巡察、审计等部门贯通协作,将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抄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自然资源督察信息技术支撑,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平台,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将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相关成果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 督察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不得随意扩大督察范围、变更督察内容,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督察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督察地方及其有关部门正常工作。 督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 (二)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利用督察工作牟取私利或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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