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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 作业规则(修订)》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交投集团,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绿州公司: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修订)》已经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1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以“绣花”功夫推进环境卫生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推动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和品质提升,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2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环卫清扫保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区划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以深化质量建设为抓手,以规范化作业、标准化管理为路径,着力推进作业单位集团化、作业标段规模化、作业方式机械化。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环卫作业骨干企业,适度扩大作业标段规模,通过持续开展“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行动,实现环卫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城市前列。 第三条 大力推行绿色环保、节能减排作业方式,持续推进环卫作业机具设备提档升级,除总质量31吨重型垃圾运输车和留用部分燃油应急车辆外,鼓励其他作业车辆逐步更换为新能源车辆(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燃油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到2027年底,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以下简称一类区域)新能源车占比力争达到80%,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以下简称二类区域)力争达到70%,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以下简称三类区域)力争达到60%。根据我市再生水管网配套建设情况,逐步增加再生水使用率。 第四条 大力推行环卫作业机械化,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环卫企业加快改进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增加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车辆,特别是适用于背街小巷、辅道和人行道作业的小型作业机具(小型扫地车、高压清洗机、吸尘机),不断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确保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国家、省、市相关标准以上。探索各类机械、人机组合的作业方式,不断提升作业效能。做好不同机械与人工替换率的测算,最大程度减少人工使用和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十五五”末,一类区域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二类区域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三类区域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 本市环卫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应紧扣公园城市理念和城市道路一体化设计,按道路(区域)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其他四个级别。
第二章 清扫保洁 第一节 作业时间 第六条 一、二、三级道路(区域)应于每日07:00前完成普扫作业,其他道路(区域)冬季09:00和夏季08:30前完成普扫作业。 第七条 一、二级道路(区域)实行每日24小时保洁制,夜间(22:00—次日07:00)结合区域实际情况,以应急处置为主。三级道路每日05:00至22:00巡回保洁,其中,机动车道清扫保洁以机械化错峰作业为主。其他道路适时巡回保洁。 第二节 作业方式 第八条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广场和各类栏杆,立交桥、高架桥、跨线桥路面及防撞墙内侧、声屏障内侧,桥体(声屏障外侧、防撞墙外侧、梁体、墩台、挡墙、桥铭牌与维护管理公示牌等)环卫清扫保洁,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应当以大、中、小型吸扫车或吸洗扫一体车作业为主;不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应匹配相应作业人员,实行人工清扫作业。人工清扫作业主要采用防尘软扫帚,避免产生扬尘。雨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落叶垃圾清除作业,宜开展机械洗扫作业。 第九条 使用燃油车辆的,机械清扫作业时可根据路面污染情况选用一挡或二挡。清扫作业时选用一挡,行驶速度不超过8km/h;保洁作业时选用二挡,行驶速度不超过15km/h。使用新能源车辆的,机械清扫作业时可根据路面污染情况选用低速或中速。清扫作业时选用低速,行驶速度不超过8km/h;保洁作业时选用中速,行驶速度不超过15km/h。 第十条 机械清扫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放刷、喷水、调整喷水压力和刷盘转速、清扫的顺序进行操作;非特殊气候情况下,避免“干扫”;作业时禁止扫刷、吸盘不落地。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到指定场所排放污水和卸清垃圾。 第十一条 责任区范围内的绿化带、花台、树池杂物清理,果屑箱清掏、外部保洁实行人工与小型机械相结合方式作业。 第三节 作业频次 第十二条 道路(区域)环卫清扫保洁作业频次见表2。 表2 成都市道路(区域)环卫清扫保洁作业频次
第四节 作业标准 第十三条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人行天桥、雨水篦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无塑料袋、无烟蒂、无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等。绿化带、行道树池内无堆积物、无塑料袋、无纸屑等废弃物。果屑箱(垃圾桶)内垃圾及时清除、无满溢,箱体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无污渍,箱体外观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立交桥、高架桥、跨线桥、人行天桥路面和各类栏杆、隔离栏,以及防撞墙内侧、声屏障内侧、桥体和公交站台地面无积泥积尘。 第三章 冲洗除尘 第一节 作业时间 第十五条 三级以上道路(区域)冲洗除尘作业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06:00进行,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保障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白天作业。特殊情况确需白天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段(7:30—9:30,17:00—19:00),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其他道路(区域)根据污染情况适时冲洗除尘。 第二节 作业方式 第十六条 道路冲洗除尘根据不同圈层和道路(区域)等级,制定清洗除尘方案。所有道路(区域)应以冲洗除尘为主,洒水降尘为辅,且利用雨刚停后顽固污渍和积泥充分浸泡实施冲(刷)洗。单车冲洗作业时,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8km/h,与吸扫车配合作业时,应根据道路污染情况调整车速,车辆行驶速度为8—15km/h。冲洗作业时水口与地面之间角度调至最佳冲洗位置,压力大于或等于300kPa,洒水作业时水压不应大于300kPa,喷雾作业时水压不应大于150kPa。开启警示灯、应急灯(大车),水流的水雾不应影响行人和车辆。 第十七条 道路冲洗除尘作业应当实行机械化冲洗与机械化吸扫和人工辅助清扫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冲洗效果。 第十八条 道路冲洗除尘实行定人、定车、定时、定标、定责“五定”制度。作业单位应当将道路冲洗除尘班组责任人、项目经理、作业车辆、驾驶员、辅助人员等信息列入工作方案,明确作业时间、进度、范围、规范和责任。 第十九条 冬季气温低于4℃(含)时,暂停冲洗作业,以免路面结冰影响交通安全。夏季气温超过35℃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人工保洁连续作业时间,加强机械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人工作业。 第三节 作业频次 第二十条 道路(区域)冲洗除尘作业频次见表3。 表3 成都市道路(区域)冲洗除尘作业频次
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冲(刷)洗范围包括: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路沿石、护栏基座、人行天桥、广场地面等区域。 第四节 作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路沿石应无积泥、积尘、积水,无残留垃圾,雨水篦表面洁净,交通标志线无污渍,现本色。 第二十二条 人行道、护栏基座、人行天桥、广场无积泥、积尘、积水、残留垃圾、油渍污垢、口香糖等,现本色。行道树树池无弃物、污渍。 第四章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 第一节 作业时间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作业原则上在每日05:30—23:00进行,并避开交通高峰时段(07:30—9:30,17:00—19:00)。确需其他时段作业的应避免扰民。 第二节 作业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坚持能力先行、统筹推进,配套相应人员和收运车辆,建立完善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其他垃圾、厨余垃圾进入城市管理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别进入资源化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收运体系。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应采用一级转运(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垃圾末端处置)和直收直运(收集点—垃圾末端处置)为主,二级转运为辅(收集点—小型垃圾转运站—大型垃圾转运站—垃圾末端处置)的方式;部分离末端处置场(厂)较近的区(市)县,应采用直运为主、一级转运为辅的方式。垃圾转运站无法落地区域,探索推行定时定点收运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运采用专用容器套袋分类收集,分类密闭运输,杜绝混转混运。 第三节 作业频次 第二十七条 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作业频次见表4。 表4 成都市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作业频次
第四节 作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运应做到分类密闭转运,日产日清。收运作业时规范操作,不得破袋翻拣、野蛮装卸、混转混运,收集压缩装置严格按照使用规范操作,避免人为损坏;转运装填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转运现场,确保清洁无味。垃圾运输车辆整洁干净、箱体外无吊挂垃圾、无滴漏,接水槽干净、无积存垃圾,集水箱中渗滤液应在转运站点和处置场(厂)规范排放。 第五章 垃圾容器 第一节 作业时间 第二十九条 果屑箱内部应当每日清掏,外部保洁原则上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同步,在每日05:30—23:00进行,并避开交通高峰时段(07:30—9:30,17:00—19:00)。 第二节 作业方式 第三十条 果屑箱的内桶应套装专用垃圾袋,清掏时扎口连袋收运,禁止将零散垃圾直接倒入收集车内。 第三十一条 连袋清掏垃圾后内桶重新套装专用垃圾袋,须将重新套好垃圾袋的内桶复位并关闭箱门,再对箱体及地面进行保洁,保洁时宜采用擦拭法。确需使用高压水枪冲洗时严格文明作业避让行人车辆,作业完毕后应将路面污水清理干净。 第三十二条 垃圾桶根据其形状、规格和尺寸,能够套袋的应套装垃圾袋,无法套袋的应将桶内及周边地面垃圾清理干净。 第三节 作业频次 第三十三条 道路(区域)垃圾容器清洁清掏作业频次见表5。
第四节 作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 果屑箱、垃圾桶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投放口周边整洁,无垃圾悬挂;箱(桶)体周围地面无撒落存留垃圾、无陈旧油污,箱(桶)体无破损、无锈迹、无污垢、无污渍,外观干净整洁。 第六章 垃圾收集、转运站(点) 第一节 作业时间 第三十五条 收集、转运站(点)的开放时间应根据服务半径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作业的时间确定。原则上为每日5:30—23:00,但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07:30—9:30,17:00—19:00),其他时间确需作业的应避免扰民。 第二节 作业方式 第三十六条 收集站(点)垃圾应做到袋装化分类暂存,按照垃圾暂存量及时分类收运、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每日应对垃圾容器和地面进行清洗,工作时间应开启通风、除臭设备,排污设施运行良好。农村(涉农)收集点无污水排放设施的,每日使用湿拖布、毛巾清洁地面和立面不少于1次。转运站垃圾按照分类要求随到随压,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洗,工作时间应开启通风、除臭和防噪设备,排污设施运行良好。 第三十七条 收集站(点)每周消杀次数不低于2次,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加大消杀次数,每日不低于1次。转运站每日消杀次数不低于2次,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加大消杀次数,每日不低于6次。 第三十八条 垃圾运输车辆在收集、转运站(点)装卸垃圾前,操作人员应下车观察,确保无人员在车体旁逗留;进行装卸操作时,确保车身箱体与泊位或卸料口安全对接。 第三节 作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收集点应设置告示栏,明确管理责任人,清运时间、频次,服务单位及电话等基本信息。收集、转运站应设置操作规范、作业流程和工作职责等上墙制度。 第四十条 收集、转运站(点)内及周边地面整洁清爽,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无明显异味。 第四十一条 收集、转运站内有防噪、通风、除臭、排污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噪音、灰尘、臭气、污水和渗滤液等处置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污水排放标识清晰醒目。 第四十二条 进入收集、转运站内的分类运输车辆应进行登记,车容整洁、车箱密闭、无垃圾外漏。有条件的转运站应设置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出场必须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第七章 环卫公共厕所 第一节 作业时间及频次 第四十三条 环卫公共厕所应根据所在区域人流量和使用情况逐步推行24小时开放,专人专职清扫保洁,每日全面清洁不少于3次,07:00-22:00随时保洁,22:00—次日07:00视如厕人流量情况保洁。定期做好消杀和除臭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 作业方式 第四十四条 环卫公共厕所保洁应当使用清洁工具随时清除蜘蛛网及墙面积尘、污迹;使用干净毛巾擦洗门窗、洗手器具、小便站位隔板、大便蹲位门及隔断板、瓷砖墙面;使用塑料扫帚清除地面及蹲台废弃物;使用干净湿拖把(不滴水)清洁地面、卫生洁具,使用厕所清洁剂等清洁大、小便器,废纸容器内的废弃物即满即清。定期对厕所化粪池和排溢口通道进行清理,保证畅通无阻塞;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给排水、照明、器具、无障碍设施等功能完好。清扫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后应规范存放。 第四十五条 环卫公共厕所每日消杀次数夏季不低于3次,冬季不低于2次。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加大消杀次数,每日不低于3次。防止蚊蝇、病毒和细菌传播。 第三节 作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 环卫公共厕所管理应达到“四净三无二通一明”要求。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第四十七条 环卫公共厕所内采光、照明(照度应达到150lx,重点区域及有特殊要求的照度应达到200lx)和通风良好无异味。厕所内地面洁净,无积水,无烟头,无纸屑,无痰迹和其他杂物。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断板洁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无乱涂乱画。卫生洁具整洁,无积存物,无粪便痕迹,无积尿积水,管道畅通无堵塞。管理间(工具间)无杂物,无闲杂人员,清洁工具、物品摆放整洁有序,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环卫公共厕所外墙、屋顶及责任区域内整洁,无杂物堆积,墙面光洁完好,无污蚀,无渗漏,窗栅、门窗玻璃、无障碍设施无破损。贮粪池盖密闭,无污物满溢,周围无粪便,无积水,无蚊蝇,无杂草。外部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建设红线或实际管理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以及乱堆杂物现象。 第四十九条 环卫公共厕所导向标识完好规范;厕所保洁标准、开放时间、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设置在厕所墙面醒目位置,便于社会监督;鼓励配备“两纸一液”。 第八章 环卫工人作息房 第一节 开放时间 第五十条 环卫工人作息房开放时间按照环卫工人作业时间确定,与社区服务中心、环卫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配建的作息房,开放时间与相关设施开放时间一致。 第二节 作业方式 第五十一条 环卫工人作息房配置的防暑、防寒、清洁饮水、加热饭菜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设施设备使用后应恢复原状。保持房内外清洁卫生,每日清扫保洁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 第五十二条 开放时注意通风、防潮,关闭时关停所有用电设施电源,并关闭门窗。定期对电器、电路进行检测,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节 作业标准 第五十三条 环卫工人作息房内部家具摆放整齐,表面干净无灰尘;地面、墙面和各类电器洁净无尘,窗帘定期清洗;外墙、屋顶及责任区域内整洁,无杂物堆积,墙面光洁完好,无污蚀,无渗漏,窗栅、门窗玻璃无破损。外部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和乱堆杂物现象。 第九章 环卫机具人员 第一节 机 具 第五十四条 环卫作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设施设备和作业机具的种类、功能、数量配置到位。 第五十五条 吸尘车、扫地车、吸(洗)扫一体车、洒水车、垃圾收运车、快速捡拾车和高压清洗车等作业车辆,应按照《成都市环卫作业机动车、小型机具自编号及外观涂装导则》统一印制所在区(市)县、单位(公司)名称、自编号和外观涂装。作业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的感知设备,并纳入智慧化监管。 第五十六条 作业车辆尾部须悬挂“环卫作业,注意避让”放大反光标志牌。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临时停靠必须紧靠路边,距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点50米以内,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停车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并在车后设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 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机具应当自觉遵守容貌标准“净身洁容”规定,保证车身洁净、无泥尘、无垃圾、无锈迹,整洁美观。 第五十八条 环卫作业车辆应随着城市发展和管理要求持续推进提档升级,积极引进和使用先进、环保、新能源和智能化车辆,燃油车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装置存在设计缺陷的,应实施技术改造或逐步淘汰;小型垃圾收集车辆要更换为密闭良好的小型厢式新能源货车。 第二节 作业人员 第五十九条 环卫作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服务项目合同约定,足额配置作业人员,并根据项目清扫面积、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机械化作业情况,合理调配作业人员和作业班次。 第六十条 环卫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夜间反光标志,统一印有所在单位(公司)中文名称、标识的工作服,并佩戴闪光肩灯和工作牌(卡)上岗。 第六十一条 环卫作业人员应参加所在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岗位竞赛和应急演练活动,强化安全意识,提高业务技能,提升保洁质量。 第六十二条 环卫作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作业时随身携带,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城市快速路及适合机械化作业的路段实施人工作业。因道路污染、重大保障等特殊情况,确需人工辅助作业时,应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现场监护等安全措施。 第十章 应急保障 第六十四条 城市道路(区域)环卫清扫保洁应制定大风、暴雨、冰雪、重污染天气、疫情防控、重大活动以及周末、节假日重点区域保障(公园、景区、交通场站、商业活动、氛围营造点位周边)等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以及周末、节假日重点区域保障应根据人流量,适当增加作业频次,合理设置移动公厕和垃圾容器。 第六十五条 根据应急预案,各级城管部门、各环卫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处置实操演练,对机具、人员、设施及组织指挥等预案内容进行检验,确保应急保障时拉得出、用得上,应对处置得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我市环境卫生日常作业规范。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道路(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地震、洪涝、冰冻、风雨等情况,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时期作业规则以此为基础,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录:部分指标、术语解释
部分指标、术语解释 一、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按照《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计算公式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实施机械化清扫的城市建成区道路面积(含与道路相通的城市桥梁、广场、隧道面积)/城市建成区道路面积(含与道路相通的城市桥梁、广场、隧道面积)。 1.城市建成区道路(含与道路相通的城市桥梁、广场、隧道面积)数据来源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及十四区市县城市道路桥梁统计表》。 2.根据《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CJ/T277—2008),环卫作业招标数据,扣除城市建成区非道路面积(即临街建筑退土地红线面积、门前三包面积)、绿化面积、村道乡道面积;非县城城市道路面积、公路面积,即为城市建成区道路面积。 3.根据《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道路机械化清扫面积为使用扫路车(机)、清洗车等机械清扫的道路面积。 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等标准,结合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实际,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含投放点)、收集站和垃圾容器(果屑箱、垃圾桶)。 (一)生活垃圾投放点。指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供市民直接投放垃圾的地点。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指设计收集能力小于4t/次且占地面积小于120㎡,供市民直接投放或短时间暂存垃圾的收集设施(含垃圾投放点)。通常包括固定式收集点和容器式收集点。 (三)生活垃圾收集站。是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收集车辆清运至垃圾转运站或末端处置场所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采用人力收集的区域,服务半径一般为0.4公里以内,最大不超过1公里。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区域,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收集站的用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 (四)垃圾容器。是指城市道路两侧、公共设施周边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的果屑箱和垃圾桶。 三、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主要是指生活垃圾转运站。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生活垃圾转运站根据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用地指标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与站外相邻建筑间距自转运站用地边界起计算; 3.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含上、下限值。 四、环境卫生责任区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我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一)责任区划分。 1.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城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等街面公共区域,责任人为城市环境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作业单位。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3.机场、车站、加油(气)站、码头、铁路、河道、水域、文化、体育、娱乐、景区(点)、公园、城镇公共绿地、公交站台、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公路(含高速公路)、车辆(人行)隧道、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4.施工工地、拆除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 5.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含建筑退让红线内区域),责任人为所有权人。 6.上述一、二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所属区(市)县政府确定。 (二)易产生职能交叉区域。 1.小区院落。有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应为物业管理单位或房管部门,无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应为业委会(居委会)、社区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 2.河道堤岸。责任人应为水务部门或水务部门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堤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1)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堤防外坡脚以外30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为堤顶以外30米以内。 (2)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五城区段除外)为堤防外坡脚以外20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为堤顶以外20米以内。 (3)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锦江为堤防外坡脚16米以内;沙河、干河为堤防外坡脚12米以内;沙河排洪河为堤防外坡脚10米以内;西郊河、饮马河、磨底河、浣花溪、金牛支渠、二道河、石牛堰为堤防外坡脚5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按上述距离由堤顶向外划定管理范围。 (4)其余河道为堤防外坡脚以外10米以内,无堤防外坡脚为堤顶以外10米以内。 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五、机扫路面尘土量检测方法 (一)机扫路面尘土量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干式吸尘的方式; 2.额定功率应不小于1.8kW,额定负压应不小于16kPa; 3.集尘袋内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吸尘器集尘袋内层纸》(QB/T4381—2012)的规定; 4.吸净率应大于等于98.0%,吸净率应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吸净率测试方法参照住建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二)机扫路面尘土量称量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称量精度不应低于0.1g,称量精度应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 2.量程不应小于500g。 (三)采样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清洁检测车检测。 (1)采样区域应设置在最外侧车行道内,采样区域与路沿石的最近距离(L1)应大于或等于700mm,小于或等于750mm, 采样区域与路沿石的最远距离(L2)应大于或等于1200mm,小于或等于1250mm; (2)应在采样区域内选择不少于3个面积一致的采样点,单个采样点采样面积(S)应大于或等于0.09m2,采样点间距(di)应大于或等于3m,采样点在被测道路长度范围内应均匀分布; (3)采样点内应无积水、可见垃圾(白色垃圾)及污渍。 2.人工检测。 被检测路段的采样区域应设置在道路机械清扫作业的最外侧车行道内,采样区域与路沿石的距离L1≥0mm、L2≤1200mm。 六、道路清扫保洁部分术语 (一)机械化作业。使用机动车辆、设备进行的道路清扫作业或道路保洁作业,包括机械扫路、机械洗扫、机械清洗、机械洒水和喷雾等作业方式。 (二)人工作业。使用人力、非机动车及辅助工具进行的道路清扫作业或道路保洁作业,包括人工清扫、人工保洁、果屑箱清掏、果屑箱清洁等作业方式。 (三)组合作业工艺。在同一作业区域,24小时内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机械化作业或机械作业与人工作业结合的作业方式进行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工艺流程。 (四)机械扫路。使用扫路车清扫并收集道路污染物的作业方式,扫路车包括纯扫式扫路车、纯吸式扫路车、吸扫式扫路车。 (五)机械洗扫。使用洗扫车冲洗并收集道路污染物的作业方式。 (六)机械清洗。使用清洗车、洒水车或其他车辆、设备,采用较高水压的水流冲洗道路,将污染物冲刷到易于清除的位置的作业方式。 (七)机械洒水和喷雾。使用洒水车或其他车辆、设备,采用低压洒水和喷雾的方式降低道路扬尘及防暑降温的作业方式。 (八)机械吸尘。使用纯吸式扫路车或其他纯吸式设备开展的机械扫路作业。 (九)道路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在道路上一定面积内可见垃圾和污渍的个(处)数。污渍一般包括油渍、痰渍和粪便渍等。 (十)路面尘土量。道路路面单位面积内残留的除可见垃圾外的尘土及杂质的质量,单位符号为g/m2。 (十一)道路环境突发事件。突然发生,造成道路环境严重污染和通行严重障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事件。 七、小型扫地车的人机替换率 根据对国内先进城市调研了解,结合我市实际,小型燃油(电动)扫地车配套高压高温清洗车的人机替换率为1套机型替代8—1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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