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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成都市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1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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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9183042/2025-42762
    成文日期:
    2025-05-16
    公文种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25-05-16
    发布日期:
    2025-09-0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锦府办发〔2025〕9号

    成都市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更好提升区属国有企业经营质量和效益,助推实现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参照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锦江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直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代管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已建成或未建成项目的资产招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招商,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通过租赁、委托运营、投资等方式,从品牌知名度、运营能力、口碑信用等方面择优招引承租方、受托方或合作方的行为。区属国有企业拟招商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开展资产招商。

    (一)租赁。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固定租金或浮动租金(分成)的行为

    (二)委托运营。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通过委托受托方进行项目运营的方式,以固定服务费用、经营收入分成等方式支付其固定报酬或浮动报酬的行为

    (三)投资。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合作的方式征集合作方共同合作,风险共担,并对营业额或利润等按比例进行分成的招商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般物业。区属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除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以外的物业。位于产业功能区内的一般物业,实际用作商业的应当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定位和准入政策,重点引进与园区主导产业相适配的业态,并作为招商方案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功能性物业。区属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以承担社会功能或展现城市形象为主的公益性、城市展示型物业,以及产业策划为具有市场引领性、品牌性、带动性或体现社会价值的招商项目物业等。具体由区直属监管企业认定后报成都市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审核备案。其中,对涉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医疗卫生功能物业的,区直属监管企业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招商方案的前置条件。

    (三)综合物业。区属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按照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划实施的重大综合开发项目物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轨道交通场站、公交场站、绿道等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同意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综合开发项目。具体由区直属监管企业认定后,报区国资局审核(查)备案。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工作应服务于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国际交流交往引领区等重点任务建设突出项目前瞻性,注重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竞争原则。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企业主体、商业化逻辑,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释放投资价值和创新活力。

    )综合价值最大化原则。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引流性产业、引领性品牌的引入,合理配置多业态商业,带动区域发展,实现资产综合价值最大化,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

    )全过程专业化管理原则。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应当重视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以策划、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专业化管理流程,发挥协同效益,带动区域产业升级。

    )产业功能优先原则。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应当充分考量城市发展的顶层设计与项目功能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根据项目产业业态策划,坚持产业功能优先,精准招商,提升商业品质,实现项目高效健康运营。

    第六条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由区直属监管企业决策: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行为

    (二)区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商行为

    (三)区属国有企业住房、车位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使用行为

    (四)在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行为

    (五)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住房或改建成的租赁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的行为,由区属国有企业依托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自行组织租赁交易及管理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区国资局是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探索建立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的协同发展机制,提高资产招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资产招商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招商,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管理

    (四)监督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行为。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资产招商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招商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管理、投资管理、委托运营管理、招商代理管理等内容,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及风险预警、激励和退出机制等。其中,区直属监管企业资产招商内部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局备案后实施;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的内部管理制度报区直属监管企业备案后实施

    (二)区直属监管企业负责监管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代管企业的资产招商管理行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招商方案,并按经批准的招商方案组织实施招商相关工作

    (四)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招商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健全招商管理机构,规范招商行为

    (五)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资产招商全过程专业化管理体系;加强招商资产跟踪管理,定期了解资产现状,按约定期限及时收取租金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企业资产信息台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建立健全招商激励、退出机制和风控保障等管理体系。

    第三章  招商流程

    第九条  租赁事项

    (一)项目立项。产业功能区内的一般物业、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招租,应当进行招租项目立项,明确项目情况、业态策划定位等。其中,产业功能区内的一般物业应在立项前征求功能区管委会产业准入意见功能性物业应在立项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具体实施按区直属监管企业资产招商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另有规定外,区属国有企业实施资产租赁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招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严禁不评、低评、漏评。

    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或询价等方式确定其价值:

    1.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中不具备评估条件的

    2.一般物业中,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不含)以下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出租不动产面积在2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

    3.承租方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

    4.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招商行为。

    区属国有企业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当向区直属监管企业报备报备结果作为确定资产招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方案编制

    单一性招租方案。区属国有企业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招租应当编制单一性招租方案。

    整体性招租方案。区属国有企业自持的写字楼、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招租可以编制整体性招租方案。

    招租方案,原则上内容应当包括:拟招租项目基本情况(资产地址、面积、资产用途、资产现状、权属情况等)、招租业态、产业适配情况涉及产业功能区内的一般物业、功能性物业、综合物业)、招租可行性分析、商务条件、定价依据、招租方式、激励退出机制、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不利因素、限制条件等)、违约责任、合同范本等内容,如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还应当明确评审标准、技术标准等。

    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另有规定外,招租方案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区属国有企业可以会同产业部门和产业功能区根据市场调研、定位规划、产业培育、运营能力、产业适配等因素综合考量,对租赁价格、免租期等方面给予承租方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在招租方案中进行明确。

    (四)方案审批。区属国有企业招租方案应当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1.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年租金标的在100万元(不含)以下且租期在5年(含)以下的资产租赁,区直属监管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且经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

    2.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年租金标的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且租期在5年(含)以下的资产租赁,由区直属监管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且经区直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区国资局审核后实施

    3.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年租金标的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或租期在5年(不含)—10年(含)的资产租赁,区直属监管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且区直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区国资局审核,并经区委国资国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讨论后,由区国资局履行程序后实施

    4.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年租金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租期在10年(不含)以上的资产租赁,区直属监管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且经区直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区国资局审核后,提交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整体性招租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须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五)组织招商。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开进行。

    功能性物业招租,区直属监管企业根据项目情况可以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并确定承租方。综合物业、一般物业租赁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租方。具体实施及监管流程等由区直属监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1.公开招租

    (1)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年租金标的底价保底收入金额每年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招租资产所在地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应当进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年租金标的底价及保底收入金额每年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取进场交易或其他公开招租方式,具体由区直属监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2.协议招租

    (1)承租方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租赁,由出租方逐级报区直属监管企业审批后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2)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招商行为,区直属监管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六)信息披露

    1.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选承租方,应当在招租资产所在地依法设立并经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并在区属国有企业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区级信息平台同步发布,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在有相应业务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租赁网站发布招租信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产的地址门牌、计租面积、租期限、租金底价、监督方式等要素

    2.公告期内无人报名的,可以延长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延长后仍无人报名的,可降低招租底价,降价幅度不超过10%的,重新发布招租信息;降价幅度超过10%(含)的,应当经资产招租方案的批准单位书面同意。招租底价下调后仍无人报名的,可暂停或终止本次招租,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七)结果公示。区属国有企业招租结果应当通过原招租信息发布渠道对外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候选方名称、合作期限等,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承租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区直属监管企业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八)结果变更。区属国有企业招租,如出现承租方放弃承租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租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以按以下方式实施:

    1.按照递补原则,依次选取递补候选人为承租方

    2.区属国有企业可重新招租。若招租方案租期、租金等内容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区属国有企业可直接重新启动招租程序;若招租方案发生租期增加、租金降低等实质性变化,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重新完善招租方案,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九)合同订立。区属国有企业招租完成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以及招租方案约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十)结果备案。资产租赁及相关工作完成后,区直属监管企业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产租赁情况报区国资局备案。

    (十一)续租管理。资产租赁期届满且原承租方提出继续承租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效期内的评估(含估价、询价)结果作为确定资产续租价格的参考依据,并制定续租方案,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续租。除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外,招租资产原则上只可续租一次,续租期届满后,区属国有企业拟重新公开招租的,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招租项目,不得续租。

    (十二)转租管理。资产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对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等特殊原因,承租方提出申请将承租资产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转租合同内容、次承租方资格等进行审查把关后,在确保不违背原招租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内容,转租行为穿透可控,以及对群体性、民生性等风险防范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须由区属国有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后,并报区直属监管企业审批后方可实施。转租行为经审核(查)批准后,次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再转租。

    第十条  委托运营事项

    (一)项目立项。采用委托运营方式招商的,应当进行委托项目立项,明确项目情况、业态策划定位、委托需求等。其中,产业功能区内的一般物业应在立项前征求功能区管委会产业准入意见功能性物业应在立项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具体实施按区直属监管企业资产招商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方案编制。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委托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委托项目基本情况(资产地址、面积、资产用途、资产现状、权属情况等)、委托运营业态、产业适配情况涉及产业功能区内的一般物业、功能性物业、综合物业)、委托运营可行性分析、商务条件、定价依据、委托运营方式、激励退出机制、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不利因素、限制条件等)、违约责任、合同范本等内容,如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还应当明确评审标准、技术标准等。

    (三)方案审批。区属国有企业委托运营方案应当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1.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委托运营年收入在300万元(不含)以下且委托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委托运营,区直属监管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且经区直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区国资局审核后实施

    2.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委托运营年收入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或委托期限在5年(不含)—10年(含)的委托运营,区直属监管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且经区直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区国资局审核,并经区委国资国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讨论后,由区国资局履行程序后实施

    3.单宗资产或批量资产委托运营年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委托期限在10年(不含)以上的委托运营,由区直属监管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且经区直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签,报区国资局审核,提交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并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组织招商。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委托运营,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受托方。资产委托运营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有效期未完成招商的须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五)结果变更。区属国有企业委托运营,如出现受托方放弃受托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委托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以按以下方式实施:

    1.按照递补原则,依次选取递补候选人为受托方

    2.区属国有企业可重新招商。若委托运营方案的委托期限、委托运营收入等内容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区属国有企业可直接重新启动招商程序;若委托运营方案发生委托期限增加、委托运营收入降低等实质性变化,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重新完善委托运营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六)合同订立。区属国有企业委托运营招商完成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以及委托运营方案约定,签订规范的委托运营合同。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七)结果备案。委托运营招商及相关工作完成后,区直属监管企业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委托运营招商情况报区国资局备案。

    (八)续约管理。委托运营期届满且原受托方提出继续运营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续约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续约。除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外,委托运营资产原则上只可续约一次。续约期届满后,区属国有企业拟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重新招商的,原受托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托权。

    第十一条  投资事项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采用投资方式进行招商的,按照《成都市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锦府办发〔20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从品牌带动、业态规划、租金体系、运营成本、经营绩效等方面对招商项目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进入和退出路径,做好过程控制、风险防范和监督问责等工作,具体实施由区直属监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从成本预算、资源投入、资金收益、综合价值等方面对招商项目进行全周期考核,对承租方、合作方或受托方建立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结合品牌及功能发展趋势、运营效果的激励、预警和退出机制,注重品牌资源库的运维和黑名单库的管理,制定风控预案和退出路径,保障项目健康可持续运行,具体实施由区直属监管企业在资产招商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  承租方、受托方或合作方在招商征集或履约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在1年至3年内不得参与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招商项目:

    (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成交结果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

    (三)将合同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合同终止后,拒不依约完成合同清算、退场等义务

    (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应当严防出现任何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低租高转、谋取差价、优亲厚友、损公肥私等行为。区直属监管企业应当统筹做好本企业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代管企业招商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资产招商行为内部审计力度,将招商风险管理作为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区直属监管企业招商资产评估(含估价、询价)复核(评)机制。区直属监管企业应当成立由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等部门组成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复核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含估价、询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评),必要时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复核(评),并将复核(评)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区国资局应当对区直属监管企业资产招商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区直属监管企业应对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代管企业资产招商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应接受本企业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做好资产招商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应当完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招商项目决策会议纪要、相关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租赁方案、询价报告或资产评估备案表、租金底价确定依据、租赁合同文本、资产交易鉴证(适用于公开交易情形)、法律意见书等全流程资料。租赁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按照租赁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  意向承租方、受托方或合作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区直属监管企业提出异议,区直属监管企业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对异议事项给予答复或出具调查意见。

    第二十条  区直属监管企业应当推动资产管理数字化,确保资产信息全面归集、动态登记和实时监测,加强闲置资产盘活并纳入绩效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盘点。

    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在租资产跟踪管理,定期了解资产现状,严防资产损坏等情况;按约定期限及时收取租金,严防无故拖欠租金、恶意逃缴租金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资产招商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资产招商信息的区直属监管企业,由区国资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区级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有不当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上市公司的资产招商行为,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认可的商贸、工业、农业、科技、金融、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招商行为,区委、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规定内容,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