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锦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 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全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规范全区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使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2号)有关要求,我局依据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应急函〔2024〕29号)文件精神,制定《锦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使用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成都市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锦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 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锦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2号)及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应急函〔2024〕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储备库使用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统筹协调、规范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储备库的使用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应急局负责制定区级储备库使用实施细则,建立储备库抢险救灾工程队伍随机抽取机制。 第五条 区发改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卫健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锦江生态环境局等有抢险救灾需求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行业抢险救灾的特点和需求,对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本行业领域的省、市储备库名单(以下简称行业分库),并按程序使用。 第三章 储备库使用 第六条 经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若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队伍。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队伍随机抽取时,应由区发改局、区应急局派员监督,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及现场监督等相关人员应在“抽取结果”上签字确认。抽取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由项目业主直接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等手续。 第八条 因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自身原因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日内未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项目业主报区应急局同意后可再次进行抽取。 第九条 储备库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分库所属的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局作为储备库调整依据。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锦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 (五)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等条件不再满足储备库要求的。 (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储备库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应急局解释,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锦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使用流程 2. 锦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队伍抽取结果确认表 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2号) 4.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 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应急函〔2024〕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