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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锦江区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0  责任单位:锦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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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9183018/2024-77238
    成文日期:
    2024-12-20
    公文种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24-12-20
    发布日期:
    2024-12-2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锦府办〔2024〕37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锦江区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锦江区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0

    锦江区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为目的,遵循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高效、物有所值原则,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规划和执行,确保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有机衔接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事前管理(编制预算、确定需求)

    第三条 采购预算是实现政府采购的前提,采购预算应当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一)采购人对采购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负责,同时强化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采购预算的前置条件。

    (二)采购人要履行采购预算管理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基于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项目目标,科学测算经费需求,合理确定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项目有国家、省、市或区确定的经费预算标准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有资产配置标准或者技术、服务标准的,采购人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第四条 采购人负责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一)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支持乡村产业振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政策要求。

    (二)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采购人采购10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  事中管理(组织采购、合同管理、采购验收)

    第五条 采购人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序组织采购活动。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及执行进度方案。采购实施计划主要指对采购活动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执行进度方案应当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采购活动安排包括采购预算、标的数量、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内容。对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

    (三)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四)区采购中心作为我区的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及其综合信用评价情况,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并与选中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六)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的组织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合同管理,按照订立的采购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一)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内容。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二)对于第四条第三项所列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三)严格按照订立的采购合同履行采购支付责任,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拖欠采购供应方采购款。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采购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验收工作。

    (一)明确履约验收的标准、方式、程序、时间等内容,完整细化验收方案,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等挂钩。

    (二)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四章 事后管理(绩效评价、档案管理)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自评,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式方法,对采购项目的决策管理、合同履行、服务数量和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九条 区财政局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建立并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保证档案真实有效和准确完整。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可以约定采购档案归集、保存、移交等具体事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科学设置采购工作岗位,分开设置采购需求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

    第十二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采购业务指导,并统筹贯彻落实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对采购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开展一般性审查。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开展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非歧视性、竞争性、落实采购政策、履约风险等。一般性审查的项目范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大监督”机制。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等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结果运用等互相通报,信息共享。

    (一)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区审计局对全区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区纪委监委对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区财政局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纳入财会监督年度计划,针对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建立以及实施、采购政策执行、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开展重点检查。

    (三)区财政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采购活动存在问题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当事人未及时整改的,区财政局可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问题或风险。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依职依法对下列政府采购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一)政府采购投诉案件。

    (二)审计部门、纪委监委、巡察、信访、12345平台等移交的线索。

    (三)财政监督发现的线索。

    (四)直接向财政部门举报的线索。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对立案调查属实的采购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以及上级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立案调查采购违法线索,经查实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相关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其他因采购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