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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江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21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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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9182664/2024-38687
    成文日期:
    2024-06-17
    公文种类:
    生效时间:
    2024-06-17
    发布日期:
    2024-06-2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文      号:
    锦发改发〔2024〕20号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

    成都市锦江区商务局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锦江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拟制了锦江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经八届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

    成都市锦江区商务局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锦江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锦江区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锦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区级储备粮品质符合规定,按照粮食管理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自主轮换两种方式。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轮换计划建议由承储企业根据存储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报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数据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审核后,会同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成都市锦江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轮换计划。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且不足部分应以两倍原粮(料)数量作保证。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为: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因储备粮品质、项目建设、市场保供等原因,区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应报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批准。提前轮换的,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迟轮换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储存品质属于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及时清仓出库。储存品质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应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年初按照区发改局要求的时间提出分品种、分库点的本年度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平衡后,制定本年度轮换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将本年度轮换计划下达至区级储备粮企业

    第九条  因宏观调控需要,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可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负责具体实施。粮油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价销售等方式。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取动态轮换的方式,由承储企业适时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轮入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原则为当年产新粮食。产新前确需轮入上年产新粮食的,应报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批准,抄送属地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属地农发行”)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从粮食轮出当月起,每月5日前向区发改局报区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进度。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应报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部分,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不予拨付。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前,区发改局应组织进行空仓(罐)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及信息化检测手段验收,并以时点图片和其他相关资料为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对将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进行每车称量和检验。入库完毕和销售出库时,应逐仓(罐)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质量抽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质量抽检由委托具备粮油质量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报区发改局。数量、质量安全检验、质量抽检均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数量验收时应结合购销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对交易中心开具的采购凭证、企业财务账、分仓保管账、入库单等资料予以确认,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据自身职责并按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等情况配合区发改局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好区级储备粮质量抽检、质量安全现场扦样检验。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依据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下达的粮油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属地农发行申请贷款。属地农发行应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时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原则实行据实弥补方式。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参照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按季度预拨,入库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报告年底据实结算。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按季度拨付一次,年终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质量检验费、质量抽检费,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区级储备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属地农发行按职责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取消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安排储备任务。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的;

    (四)未经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计划的;

    (六)未轮换却上报轮换,“转圈”轮换,虚假轮换的;

    (七)轮入粮食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未经批准变更轮换品种和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质量不合格的;

    (十)有挤占挪用轮换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锦江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地方,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改委、区政府办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6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