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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 成都市锦江区商务局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锦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拟制了《锦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八届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 成都市锦江区商务局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锦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和应急保供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25kg/袋及其以下、面条2kg/把及其以下、小包装食用植物油10L/桶及其以下等)。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粮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数据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指导储备粮管理工作;会同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成都市锦江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根据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依据自身职责,按区级储备轮换计划及存储情况做好对区级储备粮财务账、银行账等账务检查;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据自身职责,按区级储备轮换计划及存储等情况配合做好区级储备粮质量抽检及质量安全现场扦样检验。 区商务局负责依据自身职责,按区级储备轮换计划及存储情况配合做好区级储备粮存储数量、账实相符等检查。 区级储备粮存储属地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属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区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区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区级储备粮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储存、销售、轮换及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规模布局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调控、应急保供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区级储备粮规模,根据成都市政府下达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落实;也可结合锦江区粮食安全保障需要,按照总量适度原则合理确定; (二)区级储备粮品种结构,以锦江区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菜籽油为主,适当兼顾市场需求量大的玉米品种及应急保障所需的成品粮油等品种,其中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面条)等口粮数量不得低于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的70%; (三)区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锦江区人口、粮食产需、交通条件和适度集中原则科学布局。同等条件下,区级储备粮优先在现有承储企业布局。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调控需要,可安排区级临时储备粮。区级临时储备粮规模和任务性质,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区级临时储备粮储存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储存计划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储存计划,采取计划安排方式,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下达。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采取计划指标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管理方式予以落实。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计划落实,优先由区属粮食购销企业负责落实,也可结合区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参照《成都市市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选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部门初审推荐、第三方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中选定企业落实。 第十五条 参与区级储备粮(不含应急成品粮油,下同)承储计划落实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粮食仓储设施原则在成都市境内的中资粮食企业; (二)申请承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独立库区、完好粮食仓容20000吨以上(或罐容30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备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条件,具备视频监控储备粮的能力;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必要的经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区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有效空仓(罐)容量,不得委托其它企业代储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未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同意,不得租仓(罐)存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区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负责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并对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仓间(油罐); (四)以区级储备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区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章 应急成品粮油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自主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原则不得以原粮形态储存。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代储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用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应急成品粮油,应当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告备案。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企业签订《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混存。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具备视频监控应急成品粮油的能力。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第七章 购入与轮换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保管和轮换,在不影响应急动用前提下,应急成品粮油存储期间小包装规格储备可放宽至不低于计划数量的60%。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的产新粮食。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散装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包装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精制粉及以上,面条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区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前,应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应进行数量、质量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空仓(罐)容和数量验收,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质量抽检由委托具备粮油质量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报区发改局。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核定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组织实施。 入库成本核定原则为: 1.以最低标准等级的区级储备粮市场购入成本和入库费用综合核定; 2.按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入库费用综合核定; 3.以经审计确认的加权平均价和入库费用、交易费用综合核定; 4.应急成品粮(含小桶油)入库成本采取市场询价、综合平均方式核定。 核定的入库成本作为发放储备粮贷款的依据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区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购入货款、收购费用通过属地农发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区级储备粮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按照签订的《成都市锦江区区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实行计划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自主轮换。 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等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审核并拟定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下达执行。 动态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且不足部分需以双倍原粮(料)数量为保证。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为: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粮情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 (二)全区或者部分区域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按照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含保管费、轮换费、检验费、网上交易费等。区级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补贴实行据实弥补,检验费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检验费含入库验收检验费、销售出库检验费和拍卖检验费(指政府清算和动用粮油检验检测)。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 第三十九条 保管费、利息补贴和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补贴,原则上根据区级储备粮计划落实情况,实行按季拨付保管费、轮换费和预拨下季度利息补贴,年底据实结算。轮换期间不超轮空期的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轮换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 第四十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由区级主管部门调整、取消区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开竞价销售或实行费用包干方式销售的区级储备粮,收益上缴区级财政,亏损由区级财政弥补。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安排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区级财政,价差损失由区级财政负责弥补。 第四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属地农发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属地农发行应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属地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区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属地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属地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属地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属地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建立区级储备粮年度评价机制。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底组织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情况以及执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区级储备粮“黑名单”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以及评价过程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区级储备粮管理“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不安排储存任务。累计三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永久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锦江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地方,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改委、区政府办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