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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工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根据省、市安办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加强全区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加强全区工贸企业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设实施方案
为压紧压实全区工贸企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法定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加强全市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成安办函〔2024〕50号)《成都市工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成安办〔2024〕24号)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全区工贸企业量大面广、安全基础薄弱,涉及工艺多、环节多、人员多、危险有害因素多,部门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常常抓不住重点、切不到要害,问题隐患反复排查、反复整改、反复出现甚至长期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短期内全面达到本质安全水平难度较大,找准并解决其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极其重要,安全风险精准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彻底排查治理便是突破口,只有将其作为“牛鼻子”紧紧扭住抓牢,真正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才能全面提高工贸企业事故防控能力和水平,确保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坚持示范引领、分级指导、分批推进、质效优先、全面覆盖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的推进模式,2024年底前实现粉尘涉爆、涉重大危险源、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有限空间作业、劳动密集型及“厂中厂”等类型高风险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真建真用,2025年底前实现所有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真建真用,部门高效监管和企业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的格局形成,企业全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全面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从根本上取得事故防范主动权。 三、工作步骤及任务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4年6月) 1.区级层面。 (1)根据本地区部门设置、职能职责分工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保障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质量和实际效果为首要标准,制定切合本地的实施方案。 (2)参照市级模式,区安办牵头成立由区经信局、区公园城市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专业水平高的专家或大型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区级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导服务团队(以下简称督导服务团队),组织辖区生产类和仓储类小微型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街道、省级以下园区有关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为部门、街道、园区和每家企业培养1名“明白人”。 (3)区经信局、区公园城市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将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纳入预算保障。 2.街道、园区层面。 (1)参照区级模式成立本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导服务团队,鼓励结合辖区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实际聘请专家提供支撑。 (2)全面摸清辖区所有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工艺技术、设备装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或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配置等安全生产情况,不漏一企,分行业建立“一企一档”,形成基础数据库,并逐级报送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二)示范企业创建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 1.区级层面。 (1)按照“不重复”原则,区安办牵头,区经信局、区公园城市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至少创建4家区级示范企业。示范企业范围涵盖生产类和仓储类,其中小型工贸企业2家、微型工贸企业2家。示范企业创建优先选取与市级相同的高风险类型企业(涉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粉尘涉爆、涉有限空间作业、劳动密集型或“厂中厂”等),督促指导企业参考《大中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试行)》《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试行)》(附件1、2,以下简称《指导手册》)高质量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对照《大中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评估标准(试行)》《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评估标准(试行)》(附件3、4,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持续改进完善。 (2)各部门督促示范企业运用“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示范企业全面梳理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建立“安全生产红线制度”,对触碰“红线”的员工予以严厉处罚;督促示范企业建立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全员争做“吹哨人”,完善全员自主排查隐患常态化机制。 (3)区级督导服务团队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总结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本地区示范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 2.街道、园区层面。 辖区内有省市区三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示范企业的街道和园区,本级督导服务团队定期督促示范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为下阶段本级全面推进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打牢基础。 (三)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9月至2025年12月) 1.区级层面。 (1)区安办牵头,根据本地区本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和部门设置、职能职责分工等情况,按照“三管三必须”“分类分级”原则,合理划分区经信局、区公园城市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园区负责督促指导的企业名单,建立台账,确保不漏一企。原则上市级负责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单班涉粉作业30人以上、涉重大危险源以及市属和其他重点规模以上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区级相关部门和园区级负责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街道负责辖区规模以下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各级各部门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科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指导所管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工作。 (2)区级各部门为本级本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的每家企业确定1名联络员,每月联系或深入企业1次,督促企业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参考《指导手册》高质量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对照《评估标准》持续改进完善。2024年底前,粉尘涉爆、涉重大危险源、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有限空间作业、劳动密集型及“厂中厂”等类型高风险企业全部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真建真用,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表)报送至联络员。2025年底前,所有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真建真用,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表)报送至联络员。 (3)联络员督促企业运用“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全面梳理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建立“安全生产红线制度”,对触碰“红线”的员工予以严厉处罚;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全员争做“吹哨人”,完善全员自主排查隐患常态化机制。 (4)区级督导服务团队组织开展现场观摩、视频点评或专题培训等,推广示范企业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工贸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分析总结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全区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高质量建设运行。 (5)2024年12月底前,在全区粉尘涉爆、涉重大危险源、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有限空间作业、劳动密集型及“厂中厂”等类型高风险工贸企业中,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区级督导服务团队随机抽取企业10家,其中小微型企业不少于6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数量),评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至市安办。 (6)2025年12月底前,区级督导服务团队随机抽取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25家,其中小微型企业不少于16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数量),评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至市安办。 (7)各部门将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街道、园区层面。 (1)为本级负责督促指导的每家企业确定1名联络员,督促企业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参考《指导手册》高质量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对照《评估标准》持续改进完善。2024年底前,粉尘涉爆、涉重大危险源、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有限空间作业、劳动密集型及“厂中厂”等类型高风险企业全部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真建真用,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表)报送至联络员。2025年底前,所有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真建真用,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表)报送至联络员。 (2)参照区级联络员工作内容,本级联络员督促企业运用“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红线制度”、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本级督导服务团队按照不重复的原则,2024年12月底和2025年12月底前分别全覆盖或随机抽取本级负责督促指导的生产类和仓储类工贸企业6家、10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数量),评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逐级报送至市安办。 (4)本级督导服务团队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5)将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作为安全生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作为提升工贸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力手段,特别是小微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解决小微企业突出问题、遏制“小企业大事故”的关键举措,各单位要始终把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从“条”上发力推动本系统所管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相关科、室靠前抓,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压实责任推进。企业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内生动力,主动创建,在整个创建过程中务必做到全员参与,要以岗位为核心全面辨识出可能产生事故的风险并有针对性制定出有效管控措施并真建真用,坚决杜绝只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一套软件资料等走形式、走过场做法。各级督导服务团队要组织协调人员、专家,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在工作中既有分工,更有协作,积极对接,主动沟通,合力攻坚,按照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安排,倒排工期,硬碰硬压实责任,面对面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全区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三)注重分类施策。各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工贸企业特点,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原料产品、工艺设备等不同情况,分门别类,精准施策,切忌“一刀切”。对于大中型工贸企业,要督促其进一步查漏补缺、强基固本,以较大安全风险管控为重点,实现管理和操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对于量大面广的小微型工贸企业,要本着简洁、易行的原则,指导其以岗位为核心,对其作业活动存在风险精准辨识管控。特别是针对动火、检维修、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有限空间、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吊装、用电、消防、高处作业等易发生事故的高风险领域,要辨识到位、管控到位、排查整治到位。 (四)严格考核奖惩。各部门要拿出切实管用的举措,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质效高的企业给予激励支持,要将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巡查督查等重点内容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特别是针对事故易发的高风险领域,严格检查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对不重视或推进不力、走形式走过场、建用脱节或书面创建的,严格采取警示提醒、通报约谈、考核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切实推进全员参与、真建真用。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成都锦江工业园区,各街道于2024年6月11日前报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示范企业名单(附件5)、分级分类督促指导企业台账(附件7),2024年12月13日和2025年12月20日前报送推进情况或总结、抽查评估报告至区安办。请区经信局、区公园城市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于2024年6月11日前报送本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骨干人员名单(附件6)、示范企业名单(附件5)、分级分类督促指导企业台账(附件7),2024年12月20日和2025年12月20日前报送本系统推进情况或总结至区安办。 联系人:马晗 王锦杰;联系电话:84513102;电子邮箱:15888513@qq.com。
附件:1.大中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 手册(试行) 2.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 手册(试行) 3.大中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 评估标准(试行) 4.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 评估标准(试行) 5.示范企业名单 6.区级督导服务团队人员名单 7.分级分类督促指导企业台账
附件1
大中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 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一、编制依据 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充分借鉴吸收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先进经验方法,结合实际制定《大中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 二、适用范围 《指导手册》适用于工贸八大行业生产类和仓储类大中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参考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贸八大行业是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明确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 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企业。(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构建原则 (一)组织有力,制度保障。企业是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二)全员参与,分级负责。企业从一线岗位人员到最高管理者,都应参与风险辨识、分析、评价、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根据风险或隐患等级,确定落实管控或整改措施的责任层级。 (三)注重实际,自主建设。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过程管理,确保实效性和实用性。原则上应自主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但在自身技术力量或人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聘请专家协助开展。 (四)相互融合,持续改进。企业应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在标准化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重点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全面辨识管控风险,夯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运行,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 四、推进机制 (一)成立组织机构。 企业应在现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专门或合署成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本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应至少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重要岗位人员。企业也可以聘请安全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协助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二)编制工作方案。 企业应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 工作目标应符合“4有”要求,即有科学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有责任明确的风险分级管控,有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有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制度,在“4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4优”。实施步骤要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流程细化分解。工作要求要根据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等。保障措施要强调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确保企业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做到责任层层分解、全员全过程参与,真正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人员培训。 企业应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学时、责任部门、考核方式、相关奖惩等,细化保障措施。 企业应组织全体员工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所需的相关知识开展分层次、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重点培训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思路、风险精准辨识、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使全体员工掌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方法等,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能力。 (四)完善管理制度。 企业应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与现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融合,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奖惩管理等管理制度,实现一体化管理。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应明确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目标、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范围、工作程序、分级标准、资金投入、建档监控、考核标准等。考核标准应将各部门、各岗位风险分级管控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绩效奖惩。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范围、工作程序、分级标准、资金投入、建档监控、考核标准等。考核标准应将各部门、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绩效奖惩。 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实施程序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人员,采用切合企业实际的方法,全面、系统辨识企业地上和地下以及承包商占用的场所和区域的所有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危险物质、作业人员及作业活动等各方面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常见的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人的行为。辨识中应考虑作业过程所有的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非常规活动是指异常状态、紧急状态的活动。 ──物的状态。辨识中应考虑正常、异常、紧急3种状态。常见的异常状态有监测参数偏离正常值、试生产调试阶段、异常开停车、设备带病作业、临时性变更工艺、事故排放等。常见的紧急状态有监测参数严重超过限值、危险物质大量泄漏、紧急停车、设备事故、压力管道和容器破裂、停水停电(需要连续供电供水)等。 ──环境因素。辨识中应考虑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管理因素。辨识中应考虑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自身管理需要及更新情况。 2.企业可结合《工贸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清单(参考)》(附件3-1)或者《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2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凡涉及动火、检维修、外委外租、有限空间作业、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吊装、用电、消防、特种设备等环节、场所或设备设施应精准辨识到位。 3.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要求进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若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二)安全风险评估。 1.针对辨识出的每一项危险有害因素,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每种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采取合适的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结合自身可接受风险实际,确定每一项危险有害因素相应的风险大小和等级。 其中,设备设施风险评估宜选用风险矩阵评价法。作业活动宜选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2.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4级,分别是: ──重大风险/红色风险,评估属不可容许的危险。 ──较大风险/橙色风险,评估属高度危险。 ──一般风险/黄色风险,评估属中度危险。 ──低风险/蓝色风险,评估属轻度危险和可容许的危险。 安全风险等级未按照上述4级划分的,须与本《指导手册》规定的安全风险等级相衔接。 3.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固有风险评估和现有风险评估。 (1)固有风险评估。 ①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固有风险等级应当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 ──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构成危险化学品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设施; ──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具有中毒、爆炸等危险场所,同一区域内现场作业人员在10人(含)以上的; ──单班涉粉作业人数达10人(含)以上的粉尘涉爆场所; ──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涉及的其余场所、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等,且同一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含)以上的。 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固有风险等级应当直接确定为较大风险: ──构成危险化学品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设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和设施; ──涉及易燃易爆或中毒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 ──单班涉粉作业人数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粉尘涉爆场所; ──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中涉及的其余场所、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等,且同一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 对于未涉及上述情形的其他危险有害因素,根据可能发生的每种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在不考虑已采取管控措施的前提下,确定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固有风险评估推荐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等评估方法。 采用全球统一的固有风险评估标准或方法的部分合资、外资等企业,仍可沿用原有标准或方法,但需满足本《指导手册》的基本要求。 (2)现有风险评估。 按照识别的危险有害因素,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4个方面确认现有管控措施,在考虑已采取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发生的每种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确定现有风险的大小和等级。现有风险评估推荐采用常用的风险矩阵法。 (三)分级管控。 1.管控措施。 (1)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按工程技术、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的优先逻辑顺序,对辨识的风险制定管控措施,并应考虑其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并重点突出人的行为。 管控措施实施前,应当确认是否足以把风险控制在可容许的范围,确认采取的管控措施是否产生新的风险;如产生新的风险,应当对新的风险开展评估。 凡涉及动火、检维修、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有限空间、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吊装、用电、消防、特种设备等环节领域,针对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应制定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 ①工程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规范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用无害原料替代有害物质,自动化远程控制等。 ──预防: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采取预防性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安全屏护、漏电保护、安全电压等。 ──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时,采取降低危险危害措施。如安装通风排毒装置,用低毒物替代高毒物,采取降温措施等。 ──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和减弱情况下,将从业人员与危害有害因素隔开,如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安全罩等。 ──联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通过报警联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替代:采用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工艺、设备、物质等替代危险性高的工艺、设备、物质。 ──警示:重大、较大安全风险点(源)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员工采取合理行为。 ②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实施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等。 ──减少暴露时间(如异常温度或有害环境)。 ──监测监控(尤其是对于使用高毒物料的使用)。 ──警报和警示信号等。 ③教育培训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对岗位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包括三级教育培训、转复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培训、四新(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培训等。 ──制定专门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风险知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疏散等。 ④个体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尘防毒口罩、工作服、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手套(耐高温、耐低温等)、绝缘鞋、呼吸防护装备、防高处坠落装备、空气呼吸器等。 ──当工程技术措施不能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时,均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当处置异常或紧急情况时,应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当发生变更,但风险控制措施还未及时到位时,应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⑤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紧急情况分析、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应急物资的准备。 ──通过应急演练,确认和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不良后果。 (2)企业可参照《工贸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清单(参考)》(附件3-1)制定管控措施。 ①企业对重大、较大固有风险进行管控的,必须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明确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定期对安全生产状态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在工作场所或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告知卡和警示标志。 ──以岗位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为重点,强化员工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 ②企业应高度关注运营情况和危险有害因素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现有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现有风险管控措施应遵循以下要求: ──现有风险评估结果为重大风险时,应当立即暂停作业,明确不可容许的危险有害内容及可能触发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措施。 ──现有风险评估结果为较大风险时,应当明确高度危险的危险有害内容及可能触发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措施。 ──现有风险评估结果为一般风险时,应当对现有管控措施的充分性进行评估,检查并确认控制程序和措施已经落实,需要时可增加管控措施。 ──现有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时,可以维持现有管控措施,但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2.管控层级。 企业应遵循固有安全风险等级越高、管控层级越高原则,对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固有风险等级高,以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作业活动应重点管控。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情况,合理确定各级安全风险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级、车间/分厂/部门级,班组级、岗位级,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由公司/车间/分厂/部门级管控。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管控措施。 3.分级管控。 企业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管控措施和确定管控层级后,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附件3-2),并及时更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所在场所/部位、风险描述、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 企业应当将辨识出的固有安全风险及其控制或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全面运用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管控,实现一线操作人员规范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快速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实时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全面梳理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建立“安全生产红线制度”,对触碰“红线”的员工予以严厉处罚。 (四)风险告知。 1.教育培训。 企业应将固有风险评估结果及控制或防范措施,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特别是责任人须熟悉并落实应采取的管控措施。 2.警示告知。 企业应在重大、较大固有风险的风险点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明显醒目的风险公告栏或岗位风险告知牌(卡),标明风险点及设备设施或作业活动名称、固有风险等级、危险有害因素、易发事故类型、管控层级、各级责任单位、各级管控责任人、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等内容。 企业应当将各网格风险等级在厂区、车间平面布置图中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形成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当遇到多层建筑或操作平台风险标注位置重叠时,可以分别绘制各层面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并应根据现场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五)应急管理。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岗位应急处置牌(卡)等,配备专(兼)职应急队伍和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六)动态管理。 1.动态风险管控。 企业要重点关注变更和检维修环节,人员、机器、环境、管理等方面动态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工作。 当正在进行的作业涉及固有重大风险时,如未明确相应管控措施的,应当立即暂停作业。 当正在进行的作业涉及固有较大风险的,如未明确相应管控措施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应将动火、检维修、外委外租、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高处、盲板抽堵等危险作业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工作,作为安全作业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督促监护人员在作业中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2.持续改进。 企业应每年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评审工作。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和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和企业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开展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工作。 企业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确认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新增管控措施的有效性,持续降低风险级别。 (七)建立档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档案,用于指导风险管理过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活动/设备设施清单、作业活动/设备设施风险评价清单、作业活动/设备设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岗位风险告知卡、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等。 六、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程序 (一)隐患排查范围。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二)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隐患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频次、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参加部门或人员等,并在隐患排查时对照实施。 企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固有风险等级在较大以上的风险点、动火、检维修、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有限空间、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吊装、用电、消防、特种设备等确定为隐患排查重点。 (三)隐患排查计划。 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结合各风险点等级和管控要求,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各类隐患排查工作的排查周期、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综合隐患排查,每季度或每半年不少于1次。 ──季节性隐患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项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厂级、车间(部门)级综合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班组长和安全员隐患排查,每天不少于1次。 ──专业技术人员和车间(部门)直接管理人员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重大风险的设备设施、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每天不少于2次,较大风险的设备设施、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每天不少于1次。 ──作业岗位人员班前、班中、班后日常隐患排查。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隐患排查,至少开展1次。 ──同行业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四)实施隐患排查。 企业应将《隐患排查清单》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隐患排查,实现一线操作人员规范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快速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实时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隐患治理验收。 1.企业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根据“三管三必须”原则,结合企业实际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五落实”原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整改前的管控措施、整改资金)实施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责任人验证整改结果符合性。企业应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同时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纳入企业隐患统一管理。 2.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后极易发生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 3.对于暂时不能消除的安全隐患,当风险可控时,企业应立即制定有效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对异常工况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当风险不可控时,企业应立即下达装置或工序停车(产)指令,消除异常工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中,应包括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异常工况的轻、重、缓、急原则,授予班组长、岗位员工的决断和应急处置权限。异常工况管控方案制定后,应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和交底,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4.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确认、评估、验收。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六)隐患报告奖励。 企业应建立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明确受理风险隐患报告的企业机构(部门)、报告方式、受理范围、奖励标准及内部报告人保护等内容,在企业宣传栏、车间门口、员工集体宿舍、重大危险源等显眼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安全隐患报告事项清单及奖励标准,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让职工清楚“向谁报告、报告方式、报告内容、报告有奖”。结合安全生产“清单制+信息化”、企业APP等,将企业内部报告安全隐患列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企业安全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对从业人员报告岗位职责内的事故隐患,经查实后按标准予以奖励;对从业人员报告岗位职责外的事故隐患,经查实后提高奖励标准;因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直接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予以重奖。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安排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资金,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范围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七)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企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找出安全隐患类型(基础和现场)、主要分布装置,并针对事故隐患产生的根本原因,主动采取工程技术、管理、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一项或多项组合的纠正预防措施,有效防止同类安全隐患的再次出现,并按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附件:3—1.工贸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清单(参考) 3—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示例)
附件3—1
工贸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 防范清单(参考)
1.《冶金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清单(参考)》 2.《有色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清单(参考)》 3.《纺织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清单(参考)》 4.《机械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清单(参考)》 5.《建材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清单(参考)》 6.《轻工行业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清单(参考)》 请扫描二维码下载 
附件3—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示例)
序号 | 作业 单元 | 作业活动/设备设施 | 危险有害因素 | 事故后果 | 固有风 险等级 | 风险等级 | 现有风险等级 | 责任 部门 | 责任 人员 | 1 | 加工车间 | 起重作业 | 坠落物(工件坠落) | 起重伤害 | 较大/橙色 | (1)起重司机及指挥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培训;(2)起重机的吊钩设置可靠的防脱钩装置;(3)起重机定期检测,确保完好;(4)钢丝绳设置吨位标识,按照工件的吨位合理选用和捆绑,并定点存放;(5)大型工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 | 低/黄色 | XX部 | XX | 2 | 储罐区 | 甲醇储罐清罐作业 | 作业场所空气不良 | 甲醇气体中毒 | 较大/橙色 | (1)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2)作业前、作业中应进行氧含量和有毒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3)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现场设专人监护;(4)对所有参与作业人员进行作业风险控制培训;…… | 低/黄色 | XX部 | XX | 3 | 装配车间 | 砂轮机作业 | 抛射物(砂轮片、铁屑飞出) | 物体打击 | 低/黄色 | (1)使用无裂纹、无破损的砂轮片;(2)砂轮片与固定卡盘间设置柔性材料衬垫;(3)操作砂轮机佩戴防护眼镜;(4)砂轮机设置托架和挡屑板;…… | 低/蓝色 | XX车间 | XX |
附件2
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 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一、编制依据 为规范和指导小微型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能力,最大限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 二、适用范围 《指导手册》适用于工贸八大行业生产类和仓储类小微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参考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贸八大行业是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明确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 小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建设原则 (一)全员参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至一线岗位操作员工全员参与,并听取相关方建议。 (二)以岗位为核心。企业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现状与特点,以岗位为核心进行风险辨识、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三)突出重点。企业应突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场所、环节和作业活动,特别是动火、有限空间、筒仓清库、高处、吊装、检维修等高风险作业,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喷涂、燃气、用电、消防等高风险环节,叉车、锅炉等重点设备,采取针对性措施重点管控。 (四)持续改进。企业应定期评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并不断完善建设运行质量。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设 企业应按照岗位风险辨识、风险等级划分、管控措施制定、风险分级管控、风险警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一)岗位风险辨识。 企业应组织全体员工以岗位为核心,根据所在行业及企业实际情况,逐一排查岗位(包括动火、有限空间、筒仓清库、高处、吊装、检维修等高风险作业,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喷涂、燃气、用电、消防等高风险环节,叉车、锅炉等重点设备设施以及重点场所涉及的所有岗位),将易发生事故的辨识为风险点。当工艺、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重新辨识。 (二)岗位风险评估。 对于辨识出的风险,企业结合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实际划分安全风险等级,并将最高风险等级作为该岗位的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1)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3次及以上轻伤事故的; (2)涉及动火、吊装、检维修等高风险作业,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喷涂、燃气、用电等高风险环节;叉车、锅炉等重点设备设施以及重点场所,且同一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含)以上的; (3)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涉及的场所、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等,且同一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含)以上的; (4)经评价或直接判定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1)发生过1次(含)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事故的; (2)涉及动火、吊装、检维修等高风险作业,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喷涂、燃气、用电等高风险环节;叉车、锅炉等重点设备设施以及重点场所,且同一时间作业人员在1人(含)以上不足3人的; (3)存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涉及的场所、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等,且同一时间作业人员在1人(含)以上不足3人的; (4)经评价或直接判定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经评价或直接判定为一般风险。 (三)管控措施制定。 企业应按照下列管控措施次序和类型,对识别出的风险,选择、建立岗位风险管控措施: 1.消除: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 2.替代:采取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工艺、设备、物质。 3.控制:报警、联锁、安全阀、限位、过卷保护;实施集体防护措施(如隔离、机械防护装置、通风系统);采用机械装卸等。 4.管理:实施安全检查排查;定期进行设备检测、检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资格审核、现场管理等。 5.个体防护:根据企业工艺特点,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6.应急处置:根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岗位风险告知牌(卡)等,设置兼职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等,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岗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措施制定可参考《小微型企业岗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清单(参考)》(详见附件4-1)。 (四)风险分级管控。 按照风险等级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企业应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要求等情况,组织全体员工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各岗位的风险管控措施,确定管控责任人,最终形成《岗位风险管控清单》。 企业存在较大以上风险的,应作为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重点,保证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确保安全设施完善、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企业应将《岗位风险管控清单》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全面运用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管控,实现一线操作人员规范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快速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实时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梳理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建立“安全生产红线制度”,对触碰“红线”的员工予以严厉处罚。 (五)风险警示告知。 企业应进行安全风险公示,在较大以上风险的区域或岗位设置明显醒目的风险公告栏或岗位风险告知牌(卡),标明风险点(岗位)名称、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管控责任人、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急救电话等内容。 企业应对存在较大以上危险有害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应按照制定岗位隐患排查清单、实施隐患排查、隐患治理验收程序开展。 (一)制定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依据岗位职责,以岗位风险管控措施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制定《岗位隐患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内容、方式、周期和责任人等。《岗位隐患排查清单》应与《岗位风险管控清单》相结合,形成“一岗一清单”。企业也可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隐患排查清单,但不应遗漏既定的管控措施,有新的外部强制性要求时可补充排查内容。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包括所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企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在较大以上的风险点、动火、检维修、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有限空间、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吊装、用电、消防、特种设备等确定为隐患排查重点。 上级管理人员应监督下级员工落实各自岗位的管控措施,并作为上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的内容。 隐患排查内容可参考《小微型企业岗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清单(参考)》(详见附件4-1)。 (二)实施隐患排查。 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目的、要求、范围、参加人员等。各岗位人员应对照《岗位隐患排查清单》,根据隐患排查计划实施隐患排查。 排查周期也可根据安全生产的变化、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等予以适当调整,包括每班1次、每周1次、每月1次、每季度1次、复工复产前排查、节假日或季节性排查、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类比性举一反三排查等。对于风险状态易变化的岗位,应采用较短的排查周期,风险状态不易变化的岗位,可采用较长的排查周期。 企业应将《岗位隐患排查清单》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隐患排查,实现一线操作人员规范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快速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实时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隐患治理验收。 对排查出的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消除隐患,由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建立并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同时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纳入企业隐患统一管理。 对于不能立即整改或消除的事故隐患,当风险可控时,企业应严格执行“五到位”(即隐患整改责任、时限、措施、经费、预案到位),并对制定的异常工况管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当风险不可控时,企业应立即下达装置或工序停工(产)指令,消除异常工况。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等规定,排查出的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后极易发生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 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后,由隐患提出人或提出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确认验收,如实记录整改情况。隐患治理完成后应进行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有关部门和职工大会报告。 (四)隐患报告奖励。 企业应建立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明确受理风险隐患报告的方式、人员、受理范围、奖励标准及内部报告人保护等内容,在企业宣传栏、出入口、办公场所等显眼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安全隐患报告奖励标准、单位负责人或受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让职工清楚“向谁报告、报告方式、报告内容、报告有奖”。结合安全生产“清单制+信息化”,将企业内部报告安全隐患列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企业安全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对从业人员报告岗位职责内的事故隐患,经查实后按标准予以奖励;对从业人员报告岗位职责外的事故隐患,经查实后提高奖励标准;因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直接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予以重奖。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安排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资金,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范围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六、其他要求 (一)制度保障。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提供保障。 (二)教育培训。企业应将岗位风险辨识、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 (三)定期评审。企业每年至少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审,对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措施,持续改进。评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各岗位是否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岗位风险是否发生变化、原有风险管控措施是否有效或得到改进、改进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纳入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治理、安全风险告知牌(卡)是否保持和完善等。 (四)运行考核。企业应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运行过程及结果纳入本单位责任制考核结果及奖惩考核制度中,确保落实到位。 (五)建立档案。企业应完整保存体现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
附件:4—1.小微型企业岗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清单(参考)
附件4—1
小微型企业岗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清单(参考)
主要内容 | 岗位风险管控措施(隐患排查内容) | 管控责任人或排查责任人 | 涉危险化学品 | 与周边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耐火等级符合要求。 |
| 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 |
| 禁止从没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在公安系统网站上进行申请。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
|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备案,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
|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
| 根据化学品性质,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按国家标准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信号和监测数据应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安装防雷接地、防静电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通风设施等。 |
| 严禁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
| 处置作业过程中非必要不得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如应急处置需要,应开展作业可行性评估,制定专项作业方案。 |
| 爆炸危险场所按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安装使用符合场所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 |
|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
| 配备符合作业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设备(如防静电服、空气呼吸器),酸碱液或液氨储存、使用场所配备应急淋浴器及洗眼器。 |
| 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入口处设置静电消除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 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出入库必须核查登记,禁止超量、超品种储存。 |
| 实验室等区域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时,可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周边无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储存柜内严禁储存自燃物品、爆炸品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 |
|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 |
|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应完好无损。 |
| 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
|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且其储量不应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 禁止吸烟,严禁进行焊接和一切明火作业。 |
| 禁止穿钉鞋,不得使用铁质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 禁止在储存场所进行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
|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和视频监控装置。 |
|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操作室、控制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和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
| 危险化学品仓库、专用储存室和中间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
| 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
| 使用流体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装置必须“先点火、后送料”,未点燃,二次点火前必须“先吹扫合格,再点火、后送料”。 |
| 严禁以关闭阀门代替加装盲板。 |
|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
| 严禁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
| 可燃液体装卸管道上必须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 |
| 甲、乙类液体装卸严禁使用不导电塑料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
| 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加强防腐,杜绝跑冒滴漏,防止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特种设备严禁未经检验或超过法定检验期限继续使用。 |
| 危险化学品标志标识、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齐全。 |
| 经销单位和消费者应当经销和购买粘贴有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标签的瓶装气体,不得经销和购买超期未检气瓶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 |
| 气瓶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装卸氧气及氧化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应沾有油脂。 |
| 搬运、装卸时应具有防爆、消除静电或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 |
| 装卸气瓶时应配备好瓶帽及防震圈,注意保护气瓶阀门。 |
| 储存瓶装气体气瓶时,存放空间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的瓶装气体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 |
| 运输气瓶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佩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 喷漆房的主体材质应采用不燃、难燃材质,喷漆场所严禁明火。 |
| 有明火或火花产生的作业禁止与喷漆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
| 液氨储罐安全附件齐全,制冷机房重要部位上部均应安装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上方宜安装水喷淋系统,设置事故风机和事故池,风机及应急照明均应采用防爆型。 |
| 氨制冷机房独立布置,与生产车间不得联通;液氨管线禁止穿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
|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
| 液氨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严禁超过9人。 |
| 盛装酸碱液的容器、设备质量符合要求,密封完好,管道接头和阀门应无泄漏;特种设备购自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其安装、改造和维修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
| 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殊作业监护人必须持证上岗。 |
|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责清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开停工(车)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知晓。 |
|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 应急处置过程中非必要不得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确需进行的,应开展作业可行性评估,制定专项作业方案。 |
| 现场应急处置时,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不超过2人,最多不超过6人。 |
| 动火作业(使用乙炔、氧气、丙烷、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 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
| 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 有职业禁忌证者禁止参与动火作业。 |
|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涉及临时用电、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关联作业办理相关审批票证。 |
| 作业前应明确焊接体性质,辨识危害,制定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及应急管理措施等。 |
| 作业前组织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作业前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可燃易燃等气体分析,检测设备应定期检验合格。 |
| 现场作业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当具备与监督动火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落实。 |
| 作业时穿戴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不限于:焊接面罩、纯棉工作服、焊工手套、气割眼镜等。 |
|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
| 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采用切断、加装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其他物料彻底隔离,利用蒸汽、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等吹扫、置换,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得超过30min。 |
| 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及电动工具等安全性能良好(如接线、接地、防护等)、安全附件齐全,且经检查合格。 |
|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超过5米,二次线应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米,且绝缘良好。 |
| 氧气、乙炔管道、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牢靠、完好。 |
| 氧气瓶及其附件不应沾染油脂;乙炔瓶减压阀出口应安装回火逆止器。 |
| 氧气、乙炔气瓶等直立放置,有防倾倒装置、防晒措施;易燃和非易燃气瓶距离大于5米,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大于10米。 |
|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应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卸除压力,清洗置换,将所有孔口打开,经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
| 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适宜的、有效的消防器材。 |
|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
| 涉及高处作业的动火下方及火花可能飞溅的区域,应清除下方可能被火花飞溅的可燃物,或采取防火措施,设置警示、隔离。 |
| 作业环境15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应进行有效清理或隔离,距动火作业点至少30米内不能有可燃气体,15米内不能有可燃液体,动火作业点10米内不能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前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停止运行,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无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
| 动火点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 |
|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
|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
|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1%。 |
| 作业结束后及时切断动火设备电源;关闭割焊炬气源除去减压阀压力,放出管道中余气。 |
| 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
| 有限空间作业(污水池、沉淀罐、排污管道、坑、罐、池、井、炉、仓、除尘器等)作业 | 有限空间作业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
| 作业前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
| 监护人员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
| 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科学施救,严禁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
| 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
| 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
| 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物料均应自上而下进行,人员始终位于物料上方,库壁挂料清理完毕,方可清理库底堆积物料,作业应在白天进行。 |
|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
| 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
| 监护人员应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
| 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 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其他相关特殊作业办理相应安全作业票。 |
| 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
|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 |
| 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
| 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 |
|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
| 存在爆炸风险的,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
| 外委外租 |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 对外委外租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严格把关,严禁电焊、高处、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能免除或转嫁安全责任。 |
|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
| 发包单位应对外委外租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作业主要风险及控制要求、发包单位安全要求等,并检查其工器具安全,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和检查合格的工器具方可入场。 |
| 发包单位应当向外委外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安全技术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
| 外委外租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者进行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吊装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必须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并获得发包单位的书面许可,设置专人现场监护。 |
| 外委外租单位进行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吊装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发包方应安排专门人员监护,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存在交叉作业的,应当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
| 制定外委外租等第三方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 |
| 检维修 | 按规定制定并落实检维修制度,制度中应明确开停机联系确认方式、交叉作业的安全管控措施。 |
| 对检维修作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
| 作业人员身体、精神状态符合要求,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
| 对检维修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
| 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 对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进行检维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如铁质或塑胶工具等)。 |
| 设备检修前,必须对待检修设备停电并锁定设备电源开关,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
| 存在其他危险能量源的区域(如垂直提升机下方,有限空间进出的物料口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锁定。 |
| 其他危险作业场所(如吊装区域等)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 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吊装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检修完毕设备启动前,所有危险能量源锁定已经解除,设备的安全设施及安全联锁已复位。 |
| 所有停机设备启动前,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核实设备运行危险区域内已无滞留人员后,才能启动设备。 |
| 存在交叉作业的,应当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
| 外委外包第三方进行检维修的,第三方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第三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将第三方实施的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吊装及其他危险作业纳入本单位进行审批管理。 |
|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如存在淀粉、饲料粉尘、可燃性纤维、木粉尘、铝镁粉尘等可燃性金属粉尘、煤粉车间等) | 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
| 严格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铝镁等金属粉尘现场积尘不超过1㎜,木粉尘现场积尘不超过3.2毫米。 |
| 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做好清扫记录。 |
| 制定粉尘防爆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职责;制定包含防范粉尘爆炸的安全作业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安全操作规程。 |
| 爆炸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可能大量出现的环境,电气设备、线路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穿金属管防护,电气开关设置在室外,安装防护箱。 |
| 严禁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厂房采用单层或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留有足够安全距离。 |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
| 严禁将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 严禁将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除尘系统互相联通。 |
| 铝镁等金属粉尘严禁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
| 非金属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 干式除尘系统应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
|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
| 木制家具机械加工系统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0m/s,风管内不应出现超过厚度1mm的积尘。 |
| 产尘设备开机时,应至少提前10分钟启动除尘器;产尘设备停机后,应至少滞后10分钟关闭除尘器,并将除尘设备余留粉尘排尽。 |
|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 |
|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相对独立,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的暂存场所。 |
| 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
| 涉爆粉尘场所动火作业必须审批后动火;动火作业前清除作业点1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停止运行,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无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
| 任何人员进入可燃性粉尘场所应交出火种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叉车设备等必须装阻火帽。 |
| 不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钉鞋,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地面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
| 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有金属设备、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采用防静电接地。 |
| 组织除尘设备的操作、维修、安全管理等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编制粉尘爆炸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
| 吊装作业 | 起重机械金属机构和机械零部件具有足够强度、刚性和抗屈曲能力,整机具有抗倾覆稳定性。 |
| 移动式起重机械作业地面平整,基础稳固。 |
| 起升高度限位器、制动器、超载限制器、行程限位器、漏电保护器、急停开关、同轨道运行起重设备防碰撞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
|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 |
| 桥、梁架等主要受力构件不得有明显的腐蚀、裂纹、塑性变形等。 |
| 起重机司机及指挥人员持证上岗。 |
| 吊装过程由专人全程监护。 |
| 划定吊运警示区域,吊装设备运转范围内禁止人员经过或停留。 |
| 抬吊、翻身、大型、异型等非常规吊装作业应编制作业方案。 |
| 定期对起重吊装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 |
| 加强起重操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坚持“十不吊”原则。 |
| 租用起重机应对其相关资质及作业人员资格证进行确认。 |
| 特种设备应有使用登记证、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和标志。 |
| 吊装作业现场应光线充足、视线开阔。 |
| 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
| 钢丝绳达到《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ISO 4309:2010)规定的报废标准时,不得再使用。 |
| 不应利用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
|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
| 吊装作业人员应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
| 串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
|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80%。 |
|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
|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 |
| 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
|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
|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 制定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检维修管理制度。 |
|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
| 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
| 作业完毕后,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
| 燃气 安全 | 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含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
| 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管道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联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设备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设备或增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增加低压切断装置。 |
| 定期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漏气,对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
| 使用天然气燃气灶具时应有感温联锁装置;灶具发生故障时,不得强行使用。 |
| 使用液化气时,应选用不可调节,且带有自闭阀的减压阀;气瓶应使用正规配气公司配送的气瓶。 |
| 定期检查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等,做好记录。 |
| 机械企业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应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并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燃烧装置应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
| 建材企业或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应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并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
| 消防 安全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符合要求,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
|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
|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 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24小时),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
|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
|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合理设计电气线路,根据危险程度不同,采用封闭、防爆等安全电气设备;保证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能力和良好的连接,绝缘材料防腐蚀,导线应采用阻燃型导线穿管敷设。 |
| 严禁违规停放电动车辆充电。 |
| 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老化或损坏的电气线路、设备运行;配电箱附近无杂物堆放。 |
| 厂房布局符合规定,厂房耐火等级达标,厂房严禁“三合一”混合使用。库房内不准人员住宿、休息。 |
| 车间布局合理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符合要求;车间疏散通道和防火门畅通,安全出口严禁摆放物品。 |
|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从业人员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或避灾路线)。 |
| 消防中控室控制台应无故障,报警自检装置应安好可靠,电子水位计显示应准确,电子报警记录与纸质报警记录应对应。 |
| 水泵房阀门应悬挂“常开”“常闭”标识,消防报警对讲电话应完好、可靠。 |
|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
| 用电 安全 | 建立健全电力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使用临时用电作业。 |
| 严格执行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制度,涉及动火、有限空间、高处等关联作业办理作业票。 |
| 临时用电作业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做好安全交底,告知作业人员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电工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专人全程监护。 |
|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包括可产生的可燃性蒸汽和液体薄雾)和涉爆粉尘的作业场所,按要求使用符合场所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
| 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标准的要求,防止漏电和短路。 |
| 电气装置的金属构件或设备的金属外壳实行良好的保护接地(接零),涉及人员操作的用电设备应连接剩余电流断路器,输电线路的线径、绝缘等应满足用电负荷的需要。 |
| 定期检查和校验电工安全工具,不得超检验有效期使用。 |
| 在潮湿、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场所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电压。有限空间作业的照明必须使用24V或12V的安全电压。 |
| 在潮湿、狭窄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 |
| 潮湿环境或导电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源开关必须带漏电保护。 |
| 停电检修,闸刀开关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对设备先验电。 |
| 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所有挂有警示标志的设备设施必须经送电确认,方可送电。 |
| 用电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 |
| 手持电动工具的插头、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头、插座中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确保单独连接保护接地线。 |
| 手持和携带式移动式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
|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严禁超载使用电器。 |
| 定期清理配电箱,严禁放置可燃杂物。 |
| 锅炉 | 购自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其安装、改造和维修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质达到标准。 |
| 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燃气报警器等安全装置齐全,装设火焰和压力检测、联锁报警等可靠的炉膛安全保护装置。 |
| 锅炉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按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 制定锅炉操作规程,按锅炉额定设计参数和安全技术规定操作。 |
|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
| 制定泄漏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
| 定期检验锅炉及安全阀、压力表、承压件。 |
| 加强锅炉缺陷的检查,时刻关注水位变化;锅炉烧干时严禁立即注水(高、低水位报警联动装置)。 |
| 每日开炉前应对冷凝水进行排放,做好排放记录。 |
| 修理、安装、改造时,加强焊接管理。 |
| 检验检修锅炉时,禁止带压拆装连接部件。 |
| 叉车等厂内运输车辆 | 购自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其安装、改造和维修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并定期检验,严禁带病作业。 |
| 车辆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指示、仪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 |
| 制定厂区内机动车管理制度,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 |
| 严禁酒后驾车。 |
| 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员视线不得被遮挡。空载行驶时,货叉等承载机构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0cm。 |
| 驾驶人员离开叉车,应立即拔走车钥匙。 |
| 车辆启动前进行车辆检查,车旁和车下无障碍物和人员,装载货物捆扎牢固,严禁超载、超高。 |
| 机动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靠近车辆。 |
| 检维修时,做好防护警示标志。 |
| 严禁叉车臂托举或载人。 |
| 存在加热、高温、保温设备设施(炉、窑等)车间或场所 | 检维修时断开与作业场所内的设备、系统相连管道上的(气动、液动)阀门的动力电源,与该作业场所有关的阀门、闸板应可靠地关闭。 |
| 酸碱液管道、料浆管道、蒸汽管道、高温水管道的阀门,应再加装盲板,确保可靠切断,阀门悬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牌。 |
| 属有限空间,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进入作业前,应放尽系统内的汽、水、油、料等介质,确认已泄压和温度符合工作条件。 |
| 作业前做好充分的通风措施,泄压前先检查确认检修的设备和系统确与运行部分可靠地隔离,方可缓慢开启有关阀门进行泄压,泄压操作时,人员不得正对压力释放的方向。 |
| 高温设备设施区域内的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
| 配备高温工作服、高温手套、高温鞋等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 设备本体及耐火材料等质量无缺陷,表面增加隔热材料,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
| 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
| 保证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能力和良好的连接,设置熄火检测装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设置温度、冷却水流量、流量差、可燃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 |
|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检查设备运行中是否有温度升高、冒烟、气味等异常现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防止超负荷、短路、接触不良等。 |
| 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涉及吊运作业的,吊索具强度满足要求并定期检查检测。 |
| 物料吊运作业时,与其他设备、管道、人员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
| 存在机械设备或利用输送带传输物料的场所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强度,不得超载使用,防止堵塞和溢料,未经设计或制造单位同意,不应进行影响原设计、制造、安装安全要求的变动。 |
| 易挤夹部位经常有人接近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
| 拉线保护装置、急停按钮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
| 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操作岗位配备专用工器具,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检修时,设专人监护,切断电源,落实安全控制电源措施,挂好“现在检修,严禁合闸”的警示牌。恢复运转前,对现场检查,确认人员安全撤离后方可取牌合闸。 |
| 运转过程中,不得对输送带、托辊、滚筒进行人工清扫、拆换零部件或进行维护润滑保养。 |
| 根据企业采用的供电系统,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安全措施。 |
| 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门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并灵敏可靠。 |
| 严禁人员跨越、乘坐带式输送机。 |
| 高处 作业 | 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高处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
| 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人员应取得高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 作业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
| 作业前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对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
| 作业人员饮酒后,或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病、深度近视等)职业禁忌证,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
| 高处作业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
| 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
|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24543要求的安全绳,设置安全带固定挂点并牢固悬挂,30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
|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51210等有关标准要求。 |
| 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 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
|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
|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 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
| 高处作业点下方设置安全警戒线,以防物料坠落伤人。 |
| 因作业需要需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
| 作业平台上堆放物料,不超过平台的容许承载力,工作平台外侧应设置护身栏,踢脚板。 |
| 设备(曲臂升降车、液压升降机等)、设施(脚手架、护栏、扶手等)及附件(承重钢绳及安全绳)应完好有效。 |
| 不得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登高。 |
|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
| 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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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大中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评估标准(试行)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达标标准 | 评分标准 | 评估方法 | 评估记录 | 扣分 | 工作推进机制(10分) | 成立组织机构 (2分) | 企业应成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各自职责分工明确。 | 1.未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机构的,扣1分。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担任组长的,扣2分。 3.未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职责的,扣1分。 否决项: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主持研究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评估为不合格。 | 查资料:下发的正式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问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是否掌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及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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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工作方案 (2分) | 企业应制定全员参与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工作保障等,做到责任层层分解。 | 1.未制定工作方案的,扣2分。 2.未做到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岗位全员参与的,每缺一个岗位扣1分。 3.工作方案未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工作保障等的,一项扣0.5分。 4.工作方案未层层分解责任的,扣2分。 | 查资料:查阅工作方案和相关记录等,并核对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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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人员培训 (4分) | 1.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学时、内容、参加人员、考核方式等。 2.企业应按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主要培训考核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 3.培训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 1.未制定培训计划,或者未将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纳入培训计划的,扣2分。 2.未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岗位实现全员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关内容培训的,扣2分。 3.被抽查人员不掌握岗位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一人扣0.5分。 否决项: 抽查较大及以上风险点作业人员,有20%以上未参加培训的,评估为不合格。 | 查资料: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与档案。 问询:随机抽查10名以上各层级、岗位人员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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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管理制度 (2分) | 1.企业应结合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要求,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奖惩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2.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在岗位得到有效执行。 | 1.无相关管理制度的,或未按照双重预防机制相关要求制修订管理制度的,一项扣1分。 2.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每处扣0.5分。 3.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扣1分。 | 查资料: 1.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2.管理制度下发、传达和执行记录。 问询:现场抽查各部门、岗位是否已获取有效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了解制度规定,是否有效执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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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45分) | 风险辨识 (10分) | 1.企业应实现全员参与,组织各相关部门、专业、班组、岗位人员,对企业地上和地下以及承包商占用的场所和区域的所有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危险物质、作业人员及作业活动等各方面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2.辨识时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下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等4个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3.针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采用合理的辨识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其中对涉及动火、检维修、外委外租、有限空间作业、涉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吊装、用电、消防、特种设备等环节、场所、设备设施或作业活动应精准辨识到位。 4.企业应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管理人员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讨论,以可能造成事故严重程度为标准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有害因素顺序以日常排查顺序确定。 | 1.辨识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危险有害因素不全,缺一项扣0.5分。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准确,不符合GB/T13861内容的,一项不符合扣0.5分。 3.相关人员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不清楚的,每一人扣2分。 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认未经企业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管理人员及岗位作业人员讨论的,扣3分。 否决项: 危险有害因素有10%不准确的,或重要危险有害因素遗漏的,评估不通过。 | 查资料: 1.各岗位安全职责。 2.对照企业的岗位设置,查看各岗位辨识分析记录。 问询:抽查10个以上主要岗位人员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研判情况。岗位人员是否理解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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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评估 (5分) | 1.企业风险评估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企业生产实际。 2.参与风险评估的人员应熟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根据企业实际合理评估风险等级。 | 1.企业参与风险评估的人员风险评估取值不合理(偏低)、评估级别不准确、未依照从严从高原则进行评估的,一项不符合扣0.2分。 2.未按照GB6441规定,事故后果与作业步骤、检查项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无因果关系、逻辑关系的,每项扣0.2分。 否决项: 应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存在一项的,评估不通过。 | 查资料:风险评估分析记录 现场验证:核实风险评估等级与实际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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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控措施制定及分级管控 (15分) | 1.企业应根据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从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管控措施,并经过企业相关程序评审确定。企业应重点对人为失误、固有风险,特别是涉及动火、检维修、外委外租、高温熔融金属与焊渣、粉尘涉爆、涉危险化学品、有限空间、吊装、用电、消防、特种设备等,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2.管控措施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且足以把风险控制在可容许范围,若管控措施产生新的风险应对新的风险进行评估。 3.企业应按照“分级、分层、分专业”原则,结合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风险等级越高,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同时负责并逐级落实。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应由公司/部门(分厂、车间)级管控。 4.企业应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全面运用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管控。 5.企业应对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窒息等严重后果的作为重点管控。 6.企业应全面梳理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建立“安全生产红线制度”,对触碰“红线”的员工予以严厉处罚。 | 1.管控措施与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后果无对应关系、无针对性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可操作性差、未有效落实、有遗漏的,一项不符合扣0.5分。 2.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岗位人员未参与管控措施制定的,每人次扣0.5分。 3.风险管控层级确定不合理,特别是对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作业活动未综合考虑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的,每项扣0.5分。 4.各风险点和危险源未根据管控层级确定责任部门及人员,未落实管控责任的,每项扣0.5分。 5.较大及以上风险无公司级领导牵头管控、专业部门具体负责的,每项扣0.5分。 6.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部门(或分厂、车间)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未掌握相应管控措施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未经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按程序评审的,每项扣0.2分。 8.抽查1%—10%且不少于10人相关岗位人员,未掌握本岗位应管控风险和相关管控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9.未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分级管控的,扣3分。 10.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的,扣3分。 11.未考虑管控措施是否产生新的风险,并对新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每项扣0.5分。 否决项: 1.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或较大、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无针对性或与实际不相符的,评估不通过。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牵头管控重大风险的,评审不通过。 3.抽查1%—10%且不少于10人相关岗位人员,超过半数未掌握本岗位应管控风险和相关管控措施的,评审不通过。 | 查资料: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2.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的分析记录。 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 问询: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清楚应管控的风险及相关管控措施。 现场验证:管控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是否产生新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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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告知 (5分) | 1.企业应有安全风险分布四色图。 2.在较大及以上风险的区域设置明显醒目的风险公告栏,标明风险点名称、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措施、管控部门、管控责任人、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3.在较大及以上风险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岗位风险告知牌(卡),告知从业人员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危险有害因素、事故类型和后果、管控措施等信息。 4.在较大及以上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班组、车间例会等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告知。 6.企业应组织各层级、各岗位进行风险告知内容的培训。 | 1.较大以上风险区域、岗位或设备设施现场未设置明显的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牌(卡)、安全警示标志的,少一处扣2分。 2.培训内容未包括风险告知内容的,扣2分。 3.随机抽查岗位人员10人以上,未熟知岗位风险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0.5分。 否决项: 风险分布图中重大风险与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评估不通过。 | 查资料: 1.企业风险分布图。 2.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进行风险等级核对。 3.风险告知相关文件、告知方式及内容。 4.培训记录等资料。 5.查班组、车间例会等会议记录。 现场验证: 1.现场确认风险分布图中重大风险标注位置是否与现场一致。 2.较大及以上风险区域、岗位或设备设施等是否设置风险告知栏、岗位风险告知牌(卡)、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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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信息更新与特殊情况的管控(10分) |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管控: (1)国、省发布新标准时; (2)重点设备设施的检维修; (3)设备设施的变更与作业活动的变更; (4)有承包商作业时; (5)有动火、有限空间、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 2.根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及时更新风险信息。 3.根据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修订完善本单位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岗位应急处置牌(卡)等,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 1.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管控的,每处扣1分。 2.根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未及时更新风险信息的,扣1分。 3.根据评估结果未按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的,扣1分;未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和物资,扣1分;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扣2分。 | 查资料: 1.检修维修计划或施工方案,危险作业票,风险更新清单及更新内容。 2.抽查变更记录。 3.检查应急预案。 问询:抽查员工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 现场验证:管控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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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患排查治理(35分) | 编制隐患排查清单(10) | 1.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相应层级(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等)的隐患排查清单。 2.隐患排查清单主要包括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制定的各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标准、方法、周期、责任人等。 3.企业应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的部位、设施、岗位等确定为隐患排查重点。 | 1.未结合实际编制隐患排查清单的,扣3分。 2.隐患排查清单缺少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制定的各风险管控措施,每少一项扣0.5分。 3.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相关层级隐患排查清单的,每少一个层级扣1分。 | 查资料:相关层级隐患排查清单。 现场验证:隐患排查记录中表明的检查内容和状态是否与实际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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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隐患排查计划 (5分) | 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排查计划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 1.未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扣2分。 2.排查计划内容不全,缺一项扣1分。 | 查资料:隐患排查计划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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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20分) | 1.企业应按照排查计划,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由各组织级别分别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并及时告知从业人员隐患排查结果。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对事故隐患进行原因分析。 3.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整改过程中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和应急措施或预案,确保整改中不发生事故。 4.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后极易发生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验收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5.企业应用“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隐患排查,实现一线操作人员规范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快速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实时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6.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实施销号闭环管理。 7.企业应建立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在显著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对员工报告的隐患核实后按标准给予奖励;结合安全生产“清单制+信息化”、企业APP等,将内部报告安全隐患列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 1.各组织级别未按隐患排查计划组织隐患排查,缺一个级别扣5分。 2.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填写不准确不全面,排查表存在漏项未排查的,发现一项扣1分。 3.未及时告知隐患排查结果的,发现一项扣0.5分。 4.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的,发现一项扣0.5分。 5.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一项扣1分。 6.未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要求及时治理的,一项扣3分。 7.隐患治理单位未按期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的,一项扣0.5分。 8.隐患排查表、整改通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信息不对应,每一项扣1分。 9.隐患整改后未及时对隐患进行验收的,一项扣1分。 10.未应用“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隐患排查的,扣5分。 11.未建立落实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的,扣3分。 12.对发现的隐患未进行原因分析的,一项扣1分。 否决项: 1.30%以上的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评估不通过。 2.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发现应确定为重大隐患而未确定的,评估不通过。 3.重大隐患未按规定上报治理方案或到期未完成整改的,评估不通过。 | 查资料:隐患排查表、排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通报、隐患整改通知、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及上报资料。 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 现场检查:查看隐患治理情况及治理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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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 改进 (10分) | 更新及 奖惩 (10分) | 1.每年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确认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的有效性,找出不足或缺陷,整改完善,持续降低风险级别。 2.针对工艺、设备、生产场所等变更,法律法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和管理体系等变化、新改扩项目、发生事故时,及时开展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工作,更新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清单,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3.落实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考核奖惩制度。 | 1.年度内未评审的,扣3分。 2.未及时更新的,每1处扣1分,扣完为止。 3.未实施考核奖惩的,扣3分。 否决项: 年度内未评审或未落实考核奖惩的。 | 查资料:评审记录、更新记录、考核奖惩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清单更新情况。 现场检查:危险有害因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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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对大中型工贸行业企业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2.总分共计100分,每一考核要点的分值扣完为止,存在否决项的该考核要点不得分。 3.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重大危险源、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企业得分80分合格,一般企业得分70分合格。 4.评估记录应根据评估标准逐项描述评估情况,并附带相关评估记录,严禁仅简单填写不符合。 5.以抽查形式进行询问或者检查的情况,应将总数、抽查数目、不符合情况等描述清楚。 附件4
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评估标准(试行)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达标标准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法 | 考核记录 | 扣分 | 风险分级管控(45分) | 岗位风险辨识 (15分) | 组织全体员工结合岗位安全职责,对危险有害因素,特别是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燃气、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高处作业、吊装、叉车、锅炉和加热、高温、保温设备设施(炉、窑等)、用电、消防、利用输送带传输物料的机械设备等易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场所等,全面辨识记录。 | 1.未按照岗位设置及职责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记录的,每有一处扣1分。 2.岗位人员对岗位危险因素及其危害后果不熟悉的,每人次扣2分。 否决项: 重要危险有害因素未辨识,特别是涉及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燃气、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高处作业、吊装、叉车、锅炉和加热、高温、保温设备设施(炉、窑等)、用电、消防、利用输送带传输物料的机械设备等易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场所等的危险有害因素。 | 查资料: 对照企业的岗位设置,查看岗位风险辨识记录。 问询:岗位人员是否了解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是否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辨识分析。 现场验证:抽查5个以上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是否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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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风险评估 (10分) | 1.岗位风险评估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并结合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组织全体员工合理讨论评价,评价级别正确。 3.较大及以上风险涵盖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根据企业实际直接判定的所有内容。 | 未结合法律法规要求、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实际,风险评估取值不合理、评估级别不合理,一项不符合扣1分。 否决项: 应为重大、较大风险但未判定的。 | 查资料:岗位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现场验证:核实风险评估等级与实际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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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控措施制定及 分级管控 (15分) | 1.企业应根据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从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管控措施,且足以把风险控制在可容许范围,若管控措施产生新的风险应对新的风险进行评估。 2.企业应重点对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燃气、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高处作业、吊装、叉车、锅炉和加热、高温、保温设备设施(炉、窑等)、用电、消防、利用输送带传输物料的机械设备等易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制定简便、可操作的管控措施。 3.结合管控措施细化、优化岗位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4.企业应结合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风险等级越高,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同时负责并逐级落实。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应由公司/部门(车间)级管控。 5.企业应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全面运用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管控。 6.企业应对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窒息等严重后果的作为重点管控。 7.企业梳理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建立“安全生产红线制度”,对触碰“红线”的员工予以严厉处罚。 | 1.管控措施与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后果无对应关系、无针对性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可操作性差、未有效落实、有遗漏的,一项不符合扣0.5分。 2.各岗位人员未参与管控措施制定的,每人次扣0.5分。 3.风险管控层级确定不合理,特别是对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作业活动未综合考虑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的,每项扣0.5分。 4.各危险源未确定责任人员,未落实管控责任的,每项扣0.5分。 5.较大及以上风险无公司级领导牵头管控的,每项扣0.5分。 6.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部门(车间)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未掌握相应管控措施内容的,每人扣1分。 7.抽查不少于5人重点岗位人员,未掌握本岗位应管控风险和相关管控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8.未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分级管控的,扣3分。 9.未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的,扣3分。 10.未考虑管控措施是否产生新的风险,并对新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每项扣0.5分。 否决项: 1.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或较大、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无针对性或与实际不相符的,评估不通过。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牵头管控重大风险的,评审不通过。 3.抽查不少于5人相关岗位人员,超过半数未掌握本岗位应管控风险和相关管控措施的,评审不通过。 | 查资料: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2.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的分析记录。 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 问询: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清楚应管控的风险及相关管控措施。 现场验证:管控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是否产生新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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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警示告知 (5分) | 1.组织全体员工对企业风险辨识评估结果进行告知培训。 2.较大及以上风险的区域设置明显醒目的风险公告栏,标明风险点名称、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3.在较大及以上风险的岗位制作岗位风险告知牌(卡),标明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管控措施、现场处置措施、急救电话等内容。 4.在较大及以上危险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 1.较大及以上风险区域、岗位或设备设施现场未设置明显的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牌(卡)、安全警示标志的,少一个扣2分。 2.随机抽查岗位人员,未熟知岗位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查资料: 查培训内容或会议记录是否对风险辨识评估结果进行告知培训。 现场验证: 1.较大及以上风险区域、岗位或设备设施现场是否设置风险告知栏、岗位风险告知牌(卡)、安全警示标志。 2.岗位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应告知是否告知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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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患排查治理(35分) | 编制隐患排查清单(10) | 1.制定隐患排查清单,将岗位风险管控清单中的管控措施转化为隐患排查的内容,明确排查周期、方式、组织排查级别及人员。 2.隐患排查治理要将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外委外租、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燃气、粉尘涉爆、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高处作业、吊装、叉车、锅炉和加热、高温、保温设备设施(炉、窑等)、用电、消防、利用输送带传输物料的机械设备等易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场所等确定为隐患排查重点。 | 1.未结合实际编制隐患排查清单的,扣3分。 2.隐患排查清单缺少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制定的各风险管控措施,每少一项扣0.5分。
| 查资料:隐患排查清单。 现场验证:隐患排查记录中表明的检查内容和状态是否与实际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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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隐患排查计划 (5分) | 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范围、参加人员。 | 1.未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扣2分。 2.排查计划内容不全,缺一项扣0.5分。 | 查资料:隐患排查计划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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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20分) | 1.企业应按照隐患排查计划,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告知从业人员隐患排查结果。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级。 3.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在整改过程中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和应急措施,确保整改中不发生事故。 4.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后极易发生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 5.企业应用“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隐患排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6.企业应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实施销号闭环管理。 7.企业应建立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在显著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对员工报告的隐患核实后按标准给予奖励;将内部报告安全隐患列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 1.未按隐患排查计划组织隐患排查,少一次扣2分。 2.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填写不准确不全面,排查表存在漏项未排查的,发现一项扣1分。 3.未及时告知隐患排查结果的,发现一项扣0.5分。 4.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一项扣1分。 5.未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要求及时治理的,一项扣3分。 6.未按期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的,一项扣0.5分。 7.隐患整改后未及时对隐患进行验收的,一项扣1分。 8.未应用“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通过“四川安全码”或本地“安全码”进行隐患排查的,扣5分。 9.未建立落实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的,扣3分。 否决项: 1.40%以上的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评估不通过。 2.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发现应确定为重大隐患而未确定的,评估不通过。 3.重大隐患未按规定上报治理方案或到期未完成整改的,评估不通过。 | 查资料:隐患排查表、排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通报、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及上报资料。 查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 现场检查:查看隐患治理情况及治理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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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要求 (20分) | 制度保障(4分) |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 1.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管理制度,每个制度扣2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实际,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查资料:制度文件。 问询:现场抽查5名人员是否了解相关制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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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培训(8分) | 将岗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 | 1.未将岗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或未按计划要求实施培训的,扣8分。 2.岗位人员不掌握岗位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 查资料: 1.学习记录、会议记录或视频。 2.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问询:抽查5名以上的岗位人员,是否清楚岗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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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更新(8分) | 1.每年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审,对评审发现的问题整改完善,持续降低风险级别。 2.针对工艺、设备、生产场所、人员等变更,法律法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发生变化、新改扩项目、发生事故时,及时开展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更新岗位管控措施清单和隐患排查清单,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3.将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过程及结果纳入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 1.未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辨识、评估、管控工作,及时更新岗位管控措施清单和隐患排查清单,每处扣1分。 2.未及时组织员工开展更新情况培训,扣2分。 否决项: 1.未进行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评审,评估不通过。 2.未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的,评估不通过。 | 查资料:评审记录、更新记录、考核奖惩记录,岗位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清单更新情况。 现场检查:危险有害因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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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对小微型工贸行业企业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2.总分共计100分,每一考核要点的分值扣完为止,存在否决项的该考核要点不得分。 3.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企业得分80分合格,一般企业得分70分合格。 4.评估记录应根据评估标准逐项描述评估情况,并附带相关评估记录,严禁仅简单填写不符合。 5.以抽查形式进行询问或者检查的情况,应将总数、抽查数目、不符合情况等描述清楚 。
附件5
示范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电话: 行业类别 | 示范企业名称 | 企业规模 | 企业主要 安全风险 | 企业“明白人” | 负责培育层级 | 培育帮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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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区级督导服务团队人员名单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姓名 | 职务职级 | 联系电话 | 备注 |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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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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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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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业务处室骨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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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业务处室骨干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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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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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成都市工贸行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分级分类督促指导企业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电话: 区(市)县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企业规模 | 行业类别 | 主要安全风险 |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 备注 | 责任层级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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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类型选填央企、国企或民营; 2.企业规模选填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3.行业类别选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4.责任层级选填市级、区(市)县、镇(街道)、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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