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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成安委〔2023〕18号)精神,区安委会制定了《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规范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工作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成都市锦江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办公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设立成都市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锦委办发〔2023〕31号)等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安委会为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区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推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条 区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区安委会主任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区安委会下设7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城乡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能源安全专业委员会、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专业委员会、教育安全专业委员会。 区安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副局长、安全总监和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担任。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设置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变更按照《成都市锦江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锦委办〔2019〕6号)有关规定执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的调整变更,应报送区安办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部署开展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专项整治行动、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四)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推动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责任落实情况; (六)对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确、部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或监管主体有争议的行业(领域),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任务分工; (七)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区安办工作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三)负责处理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安委会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四)督促、检查区安委会会议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定期检查和通报;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七)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工作,编制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信息,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形势报告; (八)参与区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区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法依规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区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合检查、督查督办、调研会商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区安委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完成区安委会、区安办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规定; (二)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建立健全本专委会工作运行机制,梳理、发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盲区、漏洞,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并提出明确监管职责的建议,报区安委会和机构编制部门审议后确定; (三)定期召开专委会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制定并落实本行业(领域)遏制各类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组织本行业(领域)各成员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定期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区安委会实行全体会议、月调度会议、专题工作会议、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区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区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各街道、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可与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合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对区安委会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审议安全生产重要制度规定,提出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建议;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大突出问题等。 (二)月调度会议。由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各街道、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可与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合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对有关单位提出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和协调等。 (三)专题会议。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区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街道、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职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主要包括: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专项整治,研究讨论拟提交区安委会审议的事项,对有关单位提出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和协调等。 (四)联络员会议。由区安办主任或副主任视情召集并主持召开,各街道、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议题主要包括: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专项整治行动,通报各辖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就拟出台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制度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等。 第十条 区安委会文件由区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兼任区安办主任的副主任签发;区安办文件由区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一)区安委会文件主要包括:区安委会工作制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方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通报,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需向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请示的有关重大事项等。 (二)区安办文件主要包括:区安办工作制度,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整治和督查、重要时期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等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和报告,区领导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批示办理情况报告,需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示的有关事项等。 第十一条 各街道安委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向区安委会报告一次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区安办每季度在区安委会全体会议上,分析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及时向区安委会汇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各类专项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每月分析研判一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区安办每月定期分析会商、重要时期综合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控制考核指标进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 区安办每月统计汇总各类事故情况,定期向各街道安委会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各街道安委会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区安办。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或阶段性重点工作,由区安委会领导、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查督导方式频次、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可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对有关街道、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等发出警示,通过限期整改、提醒敦促、书面检讨、警示通报、会议检讨等形式,督促履行职责。警示的情形、对象、程序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可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谈有关街道负责同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社区负责同志、企业负责同志,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约谈的情形、对象、程序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同时可延伸至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巡查组人员组成、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安办对各街道、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和季度过程考核,推动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具体考核办法、细则以及程序在区委区政府负责目标考核的部门指导下,由区安办牵头实施并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安办负责对区安委会各类会议部署事项,区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街道和有关成员单位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应将办理落实情况回复区安办。 第二十条 区安委会应对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挂牌督办,区安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对市安委会(市安办)挂牌督办我区一般事故提出的指导意见,由区安办牵头进行研究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区安办负责对国家、省、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全过程跟踪督办,确保按时整改销号。各街道安委会、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区安办)。 第二十二条 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街道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区安办按规定优先推荐作为有关表彰表扬对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锦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