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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一、事项名称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一)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式样1)
(二)犯罪嫌疑人调查评估分值表(式样2)
(三)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式样3)
(四)社区服务证明(式样4)
(五)居住地证明(式样5)
四、政策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第五条。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2〕12号)。
六、证明材料有效期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起算。
附件:
1·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式样1)
2·犯罪嫌疑人调查评估分值表(式样2)
3·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式样3)
4·社区服务证明(式样4)
5·居住地证明(式样5)